顾景与萧立诚(均为化名)是同母异父的兄弟。顾景三岁时,母亲与继父结婚。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母亲与继父就一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宅基地申请建造房屋,建房期间,顾景承担了大部分木工劳动。但在1987年时,顾景因与萧立诚之间的矛盾实在无法缓和,遂搬离此处。之后顾景想去探望母亲,也被萧立诚拒绝,甚至在他登门时遭遇殴打。
此后顾景便很少去母亲家,平时都是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问候。到了2022年5月,顾景的继父与母亲先后去世,他虽然不愿意与萧立诚打交道,但为了继承母亲的遗产,还是不得不打通了对方的电话,表示双方配合完成继承事项后就再不联系。然而萧立诚却表示,母亲去世前就签订了《赠与书》《受赠书》,将上述房屋赠与他,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至于存款等其他遗产,都被用于为母亲看病、治丧等事情上了,因此没有任何遗产可供分割,还让顾景以后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
顾景对母亲的做法有些难过,也理解她对小儿子的偏爱,但他并不愿就这么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于是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晓瑞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代理顾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顾景母亲与萧立诚之间的赠与无效,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萧立诚名下的银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提出:
案涉房屋是于顾景母亲、继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核准登记至母亲一人名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虽有权对案涉房屋中属于她所有的产权份额作出赠与或处分,但其无权对该房屋中属于继父所有的产权份额作出赠与或处分。
继父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未分割其名下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顾景自三岁起便由继父抚养长大,因此他也是继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而顾景母亲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单独处分案涉房屋,损害了顾景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顾景母亲与萧立诚就案涉房屋签署的《赠与书》《受赠书》无效。
本案强调了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也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明确反映出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