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于1987年1月1日在北京白云观开始工作,根据常住人口登记卡,其职业为道士,并落户于北京白云观集体户口。孟某请求确认其与中国道教协会在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做出以下观点:首先,关于人身从属性。义教规作为宗教活动的一部分,与劳动法意义上的规章制度有着根本区别。义教规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宗教活动,而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考虑到孟某进入白云观的目的应为修行,而非获得劳动报酬;而白云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为道士修行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而非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因此,双方建立的关系应被视为宗教团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关于经济从属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白云观向挂单道士发放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自治、自养”的范畴。在孟某挂单之初,双方并未就劳动报酬进行过约定,白云观发放的单费并不是为了购买孟某的劳动价值,而是对挂单道士提供的日常修行与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孟某所进行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均是修行的一部分,其本质不是为了获取报酬而从事的劳动。因此,以单费表现出来的经济从属性在本质上是修行和生活条件上的从属,而非经济利益上的从属;孟某在挂单期间获取的单费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最后,关于组织从属性。孟某在白云观挂单期间,根据白云观的组织安排,从事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形式上建立了组织从属关系。然而,从本质上来看,孟某从事的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均具有鲜明的宗教属性,属于宗教事务的核心内容。这些核心的宗教事务与维护宫观日常运转的辅助事务不同,是不可能通过购买劳动力资源来完成的,因此不可能具有劳动属性。综合以上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孟某从事的值殿、经乐团等活动在本质上不属于劳动。因此,法院判定孟某与中国道教协会在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2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号:(2022)京02民终11003号民事判决书
道士在道观领工资,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知库
2023-09-10 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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