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最近,我们团队(广强刑辩团队)吴斌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保健品“诈骗”案,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建议量刑十一年。吴律师通过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实体辩护成功打掉了诈骗罪的指控,最后法院审判委员会从善如流,直接将辩护理由变成裁判理由,以虚假广告罪判决众被告人在两年以下量刑,宣判后有不少涉案被告人直接走出了看守所。
为何此案不构成诈骗罪,而成立虚假广告罪?
一、我们先来看看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与入罪逻辑
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H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某地成立工作室,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先后招募数十人作为客服,前期通过电话机器人按照固定话术拨打客户电话,冒充男性药品或保健品发货部的客服人员等角色,以“鹿杞参精片”“九味鹿元片”等保健品能够治疗男性的阳痿早泄、尿频尿急等症状为由,宣传产品的功效和疗效,当客户有购买意向时,电话机器人再将该客户信息推送给人工客服,进一步宣传讲解产品功效,当客户需要时告知收货地址,通过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经查,该团伙通过物流公司返款的诈骗金额共计2329989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责任。
二、我们来看看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虚假广告罪的主要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分析和认定:
1、关于被告人是否虚构身份的问题。该方面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相关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员工以保健品发货部工作人员的名义与购买者核对地址,并自称是保健品的客服。在案证据没有发现被告人存在冒充医生、专家、健康指导老师等身份的事实。
2、关于涉案产品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被告人H某供述:产品暂存在物流公司,需要发哪些产品就联系物流公司统一发货。其他被告人供述没有在工作室见到销售的产品。
5、关于被告人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与成本价差价过于悬殊的问题。经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并比对电子数据,涉案产品每盒进价约9.9元左右,加上购买达梦机器人系统的支出、往返的快递费用、房屋租赁费、员工工资等费用,每盒成本价不超过50元,根据公安机关提供得到物流发货明细,涉案产品以70元-12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被告人所售产品不属于成本价与销售价过于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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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对被告人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的分析,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对产品的性能等进行了夸张、虚伪、不实的宣扬或传播,将保健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夸大产品用途,促使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消费,且情节严重,综合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
三、有何启示?
因此,在审判阶段,刑事辩护的成功,离不开律师的专业辩护,也离不开法院的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有担当、有水平的审判人员的从善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