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徐女士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着,虽然生活艰辛,但她不需要别人的帮助,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房子被强制拍卖,她不能接受。她表示:自己没有欠任何人的钱。
徐女士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因为房子已经有了着落,所以她努力工作,生活也没问题。
可她没想到的是,在养育孩子的路上,没有了丈夫的帮忙,现在连房子也快没了,她实在是无助。
在15年前,由于各种原因,徐女士和丈夫结婚的时候并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房子,但是当时的徐女士并没有想太多。
后来因为有了孩子,徐女士和丈夫觉得应该有一个家,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他们并没有领结婚证,并且徐女士的丈夫也没有那么多钱一个人买房子。
因此徐女士在买房时也出了一半的钱,而房子也写上了她和丈夫的名字,也就是这套房子,一人占一半的产权。
买了房子之后,因为有了孩子,他们的生活也算是过得幸福。然而后来丈夫发生了一件事之后,他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来由于丈夫在工作当中,涉嫌了一起经济案件,而她的丈夫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被判了11年。
丈夫被判11年之后,徐女士失去了丈夫的帮助,只能一个人带孩子生活。徐女士很无助,但想着努力工作,生活也能过下去。
可她没想到,就算是丈夫被判了11年,由于丈夫还欠了很多的债务,因此徐女士居住房子也被拍卖了。
但是由于徐女士有这一套房子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所以被强制拍卖的是属于丈夫的那百分之五十的房产。
由于一套房子被拍卖的是百分之五十的房产,很多人觉得拍下来会有很多麻烦,所以自从被拍卖之后,两年多时间都没有人去拍,并且房价一降再降。
徐女士看到没人去拍那百分之五十的房产,徐女士觉得可能由于房子拍的条件太特殊了,所以没人去拍。因此徐女士悬着的心,也安定了下来。
可她还没安心多久,竟然有人通知她,她所居住的房子,那百分之五十的房产已经被万先生拍了下来。
本来徐女士觉得,既然有人拍下来,那么除了房子里多了一个人居住,有很不方便之外,其他应该对自己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她没想到的是,万先生刚拍下房子后,他就过来通知徐女士,自己拍了这百分之五十的房子,并且给徐女士留了一个联系方式。
除此之外,万先生也没有再和徐女士多说什么。徐女士本来就有心理准备和陌生人住在一起,所以她也没多想什么。
然而后面发生的事情却让她无法接受。因为万先生通知她之后,她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万先生要求分割这百分之五十的房产,由于万先生并没有住在房子里,只有徐女士在居住。
所以万先生要求徐女士支付属于他的那百分之五十的房租,而一审判决也是判徐先生胜诉,徐女士需要支付房租。
得知自己要支付房租之后,由于房子是两室一厅,所以徐女士便空出了一个房间,从而拒绝了支付房租。然而万先生却没有就此罢休,依然要徐女士支付房租。
为此徐女士找万先生协商,而万先生则建议徐女士把他的那百分之五十的房产买下来,这样她和孩子就可以安心居住了。
但是徐女士拒绝了这个要求,因为万先生拍下房子的时候是86万,现在卖给她却要160万。
对于她来说,她一个人带着孩子根本无能力承担。为此万先生又把徐女士告上法庭,而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因此,对于徐女士来说,她要么他支付万先生的房租,要么就是把万先生的那百分之五十产权买下来,要不然徐女士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将会有很多麻烦。
1.为何万先生拍下那百分之五十的房产之后,他要求徐女士支付房租的诉求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由于万先生已经拍下了房子的百分之五十的房产,所以他对于这一部分的房产可以享有收益的权利。
而房子居住的徐女士和她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万先生可以认为徐女士在占有他的百分之五十房产。
因此他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徐女士支付房租,所以他的诉求得到了一审,二审的支持。
2.由于徐女士也拥有房子的百分之的产权,那么她是否可以不支付房租?
《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267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因此徐女士可以居住在属于自己那一半的空间,她也可以提起上诉,证明自己并没有占用房子的另一半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她是不需要支付房租的。
大家认为徐女士是否需要给万先生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