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土地二轮承包陆续到期,第三轮土地承包已陆续展开。根据国家政策,新一轮土地承包将保持原来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二轮土地到期后再延长30年。目前二轮延包工作在安徽、湖南、广西三省已率先开启整省试点。
虽然新一轮土地承包整体上延续原有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但是受人口、环境等变化,避免不了要对原有的承包关系有所调整,比如承包地的收回、继承、退出等。在土地承包二轮向三轮过渡时期,国家对这些情况有何具体安排,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有关精神,对于土地承包户整户消亡(绝户)的,无论是在承包期内还是开始新一轮承包,其承包地都将被村集体收回。
但是咱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整户消亡(绝户)并非是指家里没人了。这里的整户消亡指的是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全部消亡,这里的消亡可以是成员离世、进城落户或外迁,这种人员的变动下致使原承包户下没有成员了都可认定为整户消亡。由于土地承包的主体就没有了,自然原有承包合同由于无法继续履行而面临被收回命运。
②整户消亡的土地正处于合同流转期。有的承包户在生前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当出现“整户消亡”时,流转承包土地的人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要不要给发包土地的村集体支付费用?这种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况才能作出裁决。
情况A:承包户整户消亡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土地受让方一次性支付了合同约定期限的流转租金。后来承包户整户消亡了,合同还未到期,此时为了保障土地受让方的流转权益,村集体并不能提前将地收回,也不能另向土地受让方收取任何土地使用费用,直至合同到期。
情况B:承包户整户消亡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土地受让方并非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而是按照种植季度(比如每年)支付的费用。此种情况下遇到承包户整户消亡了,村集体是可以收回消亡户的土地,当然也可以继续由土地受让方继续种植,但是需要向村集体每年度缴纳土地流转费用。
2.承包地继承?
案例:村民A和B是夫妻,生育有C、D、F三个儿子。土地承包分地之初,只有儿子C与父母A、B同属同一承包户,儿子D在分地签合同时已经成家立户、分家另过,与集体另签有土地承包合同。儿子F在签订合同时已进城打工在城里落了户。
后来父母相继离世,只有儿子C能够“继承”父母的承包地继续耕种,同样是儿子的D和F则不可主张瓜分父母的承包地。
这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是实际承包土地的村民,而是集体的,村民只拥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案例中儿子C并非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了父母的承包地,而是按照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位成员离世后,该户内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这一规定顺延得到的土地。
假如A、B、C都不在了,D和F也是不能继承使用父母原有承包地的,这些土地将以承包户整户消亡的名义被集体收回。
3.承包地退出有讲究
正值二轮向三轮土地承包的过渡时期,一些地方4万、6万一亩“卖地”的事件一度引发网络热议。对于村民有偿退地国家有以下政策:
①原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持不变,新一轮土地承包将直接得到顺延,不论人口多少、面积大小。
②国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不能以退出土地作为他们进城落户的条件。第三轮土地承包,进城落户者可以继续获得原有土地的承包权。
③国家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并获得相应的“退地”补偿。
④土地一旦退出,将来不可以再重新申请新的承包地。
4.土地大稳定,并非“不调整”
新一轮土地承包保持原来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再延长30年,并非说是土地一定不能调整:
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损毁,村民普遍要求调地的,经过集体协商可以调地。
户内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得到村内重新分地。
承包户消亡、违法用地、长期闲置、被征迁地等,村集体可以收地。
村民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同一集体内承包农户,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换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们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农村权益,也是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在新一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来之际,我们要明白国家相应的政策,守护好自身的这份权益,既不能违法占地、用地,同时也不能无视这份权益,让咱们自己的利益有任何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