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算证据吗?

木林普法 2020-09-10 20:55:20

有学者和律师认为,规范性文既不是证明对象,也不属于证据,这是因为:

(一)有些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并不容易查找到,但这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来说,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故而,提供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处罚主体应尽的一种诉讼义务。

(二)虽然规范性文件通常以书面形式在诉讼中出现,但《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中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故而其显然不属于书证之类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法》是将规范性文件和证据分别表述的,即《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来看,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是行政处罚主体作出处罚时的依据。作为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不是证明对象或证据。

(四)依据不是因为有案件事实才存在的,而证明对象则是因为有案件事实而存在的,因此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证明对象。

主要观点来源于:晏山嵘著《行政处罚实务与判例释解(第2版)》,法律出版社,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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