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因使用私家车位而产生的纠纷后,一位交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受到了轻伤。随后,涉事车主以143万余元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交警方的书面谅解,保证不追究法律责任。然而,随着检方以妨害公务罪的指控对车主提起公诉后,车主反诉交警“隐瞒真实伤情”和“涉嫌欺诈”,要求退回所有的赔偿金。最终,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作出判决,命交警退还143万元赔偿款。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某某退还武先生支付的143.6万元赔偿款。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143.6万元赔偿款
当事人讲述:
整个事件的起因是一位山东省临沂市的私营企业领袖武先生,今年65岁,他回忆称,在2018年10月18日晚公司工作结束后,由司机及部分职员陪同回家时,在自家小区的地下车库发现一辆警车占用了他的私人车位。当武先生下车要求警车挪开时,一个未佩戴警帽的警员突然出现,命令警车不要移动,并要求警车里的民警使用辣椒水。在一阵争执中,武先生用水杯泼水,并向对方投掷,双方因此发生了肢体冲突。
案发地下车库
冲突发生后,双方都有人前来劝阻和分开争执。在后续的处理中,武先生得知与自己冲突的民警是来自临沂市交警支队的一名中队指导员王某某,并且王某某在冲突中受伤较重。
经过中间人的调解,得知王某某伤势后,武先生感到非常后悔和愧疚。如果能事先知道对方的身份及来意,加之如果当晚他没有喝酒,这场纠纷或许可避免。武先生表示,在从事企业多年的经历中,他始终认为如果对方表明了身份和目的,他绝不会不配合执法。
中间人协调:
在中间人协调下,武先生最终决定通过赔礼道歉和支付143万余元来弥补由冲突造成的损失。2018年12月27日,经过赔偿金的支付,王某某向武先生出具了谅解书,承诺不追究他及其他三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随着检方对武先生提出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事件进入了司法程序。面对这样的局面,武先生反诉交警王某某隐瞒伤情并涉嫌欺诈,要求返还之前的赔偿款。最终,莒南县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王某某需退还武先生全部的143.6万元赔偿款。
2018年12月,赔偿到位后,王某某向武先生出具谅解书
据武先生透露,一份名为“谅解书”的文件显示,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民警王某详细描述了一次暴力冲突。王某在2018年10月18日晚上9点左右,执行查处涉嫌使用假车牌行为的任务过程中,遭受了武某某、荣某某、曹某某和康某某四人的袭击。此次事件导致王某左膝十字韧带撕裂,以及面部和手部多处软组织受伤。后来,2018年11月1日,王某在北京大学第三人民医院接受了韧带重建手术,并正在进行术后康复。
事件发生后,四名袭击者通过家人多次尝试与王某和解,他们也通过家属向王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歉意。双方达成协议,四名当事人主动赔偿了王某因此次事件在身体和心理上遭受的损失(医疗费用除外),并已全部支付完成赔偿款项。
因四人赔偿后态度诚恳,表示悔过并积极赔偿,因此王某对其所受的伤害表示了理解,并决定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武先生家族一直认为他们付出的143万余元赔偿金足够,并认为王某受到的伤害较轻,他们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令他们意外的是,公安部门在立案一年多后再次将他们传唤,并进行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
武先生回忆,2020年的二、三月份,他们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后来取得了保候审的机会。在2020年3月,临沂市兰山分局因妨害公务的嫌疑将此案移交给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资料。到2021年3月,武先生和其他三人被正式批准逮捕,由于武先生存在疾病问题,被允许取保候审。
到了2021年8月,蒙阴县检察院对康某某正式提起公诉。检方指出,2018年10月18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康某某和其他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地下停车场,对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行打击套牌行动的民警进行语言侮辱和肢体攻击,妨碍公务的执行。康某某还对民警王某采取了拉扯和踢击的行为。根据司法鉴定,王某所受伤害被定性为轻微。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达成和解。
检察机关认为,康某某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对其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蒙阴县法院审理证实,2018年10月18日晚上7点,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办案人员驾驶标有“交警勤务”标志的警车,前往兰山区一小区地下车库,调查被标记为嫌疑车辆。此时,其中两名人员穿着交警专用的反光背心,而王某虽穿警服,但未佩戴警帽。抵达现场后,部分警员留守,而其他人则离开。
当晚约8点30分,武某某和公司副主任康某某等人驱车到达,发现自己的私家车位被占,随即怒斥并要求立即移车。在警员准备挪车时,武某某的司机操控车辆后退,此时王某某和其他几位办案人员从楼梯赶到现场,正在商量对策时,被武某某发现并进行了干预。
在一起厄运的涌动中,武某携热水盛在不锈钢水杯中毫无预兆地向王某泼去。事件接着升级,两人开始了身体上的争执和缠斗。在这场混战中,康某某跳入战团,力图援助武某某,通过推搡和拉扯对王某施加影响。在这场混乱中,王某不仅一度摔倒,还在手指与膝盖等多处受伤。在企图制止旁观者加入时,康某某还对一名正在执行任务的便衣警员进行了踢击。经过一番混战,武某某和康某某等人最终撤离了现场。
经过专业的检查,王某的伤势被判定为轻微。在之后的一次医院就诊中,2018年11月31日,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确认王某因再次断裂的左前膝交叉韧带需要手术治疗,而其病历也显示了王某曾在8年前进行过相同手术。
在2021年10月27日的初审中,康某某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与先前的罪行一并处理,最终决定执行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康某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选择提起上诉。然而在2022年3月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另一场风波则是关于私家车主向交警提出索赔143万元的诉求,并要求退还这笔赔偿款。
在武先生的代理律师向媒体透露的信息中,蒙阴县检察院在2022年4月29日以妨害公务为由,针对武某某、荣某某和曹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该代理律师进一步表示,武先生向王某赔偿了超过143万元,这是因为通过中间人了解到王某伤势较重,需要进行手术。同时王某在谅解书中表态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武先生的亲属指出,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之前的2018年12月13日,就已有司法鉴定认定王某为轻微伤,但他们直到2020年2月才得知此信息。“我们认为,王某明知自己的伤势是轻微的且为历史伤势,在此基础上向我们索赔143余万,属于欺骗行为。尤其是在2020年,王某还在反映我的家人涉嫌犯罪,这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武先生认为,王某通过隐瞒真相、通过中间人骗取高额赔偿,导致武先生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王某汇款143.6万元,以求息事宁人。
“正是基于这些情况,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我们之间的谅解协议,并退还包括利息在内的143.6万元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交警辩称武先生解除谅解协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他确认确实接收到了武先生的143.6万元赔偿款,但强调这笔款项是在事件发生后,原告和其亲属代表向他表示道歉并请求谅解时支付的,因此,退还这笔赔偿款是没有法律和事实基础的。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案,双方均未表示异议。
法院裁定,由于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基于其个人意愿,他无权要求撤销或取消该谅解书。赔偿款项143.6万元是基于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所产生的,因此,原告主张撤销权和解除权应针对的是双方之间形成的赔偿协议。由于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不存在解除的可能。
在一个根据民法典章程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一方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他们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据此,如若行为人能提出充分证据显示其在进行该民事行为时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并寻求对该行为的撤销,法院将依据法律给予支持。在本场诉讼中,原告直到2021年4月,其代理律师在审核案卷资料时才发现,被告在事件发生的8年前便接受过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的手术,并已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完成了相应的诊断和治理,手术费用预交了3万元。另外,原告指出,其初步的达成和解是基于对被告伤势的误解——原以为被告的伤势严重,而实际上被告所受的伤只是轻微伤害,因此其为被告所做的手术、检查及护理等的大额支付是基于错误的判断。因认为被告受到的伤害严重,可能至少构成轻伤二级,并考虑治愈及日后护理的昂贵费用,原告因此对被告进行了积极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断定,当原告在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并未完全了解被告的实际伤情和所需费用,这导致了其同意支付给被告共计143万余元的决定,正是基于重大的误解。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支付143.6万元的协议应当被撤销。民法典还规定,任何因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应当退还。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资金利息22万余元的诉求,由于重大误解是由行为人自身造成的,而非对方本身,即误解的产生是由原告自己引起的,因此,对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期,莒南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要求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同时,对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规定案件受理费17724元由被告王某某支付。
武某某在6月23日对记者表示,他认为一审的裁决是公平与正义的裁断,他对结果表示满意。目前案件正处于可上诉期,对方是否选择上诉尚未可知。
第三方律师:
当被询问对一审结果的看法时,王某某一方未作出正式回应。6月23日下午,尽管记者多次尝试联系,但电话始终无人应答。当天下午,其代理律师向媒体说明,王某某在案件中并未有任何欺骗行为,至于一审的结果,他选择不发表评论。至于上诉的问题,由于当事人目前并未委托他,因此该问题的答案仍未明确。
关于本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媒体也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的柳孔圣律师。柳律师解释说,在刑法中,根据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轻微伤、轻伤和重伤。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损伤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犯罪。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一处轻伤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寻衅滋事罪中,两处轻微伤或一处轻伤都可构成犯罪;对于妨害公务罪,致使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轻微伤害,也可能触犯法律。
柳孔圣提出,在涉及受害者的刑事犯罪中,例如故意造成伤害或者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当被告主动偿还经济损失,大多数情况下能获得受害者的原谅。此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受害者的宽恕态度减轻对被告的处罚,且在很多情况下,会采取非监禁的刑罚。
对于在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仍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判罚过程中法院未考虑此类和解情节的情况,柳孔圣指出,在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及合法原则达成的民间赔偿和解协议情况下,即便未能获得减轻的判决,当事人也无权撤销协议要求对方退还赔偿款。
柳孔圣强调,对于妨害公务等案件,由于这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个人,因此,不会存在和解或谅解的可能性,即便达成个人间和解,也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他补充道,在和解协议基于重大误解、不公平、被胁迫或欺骗等情况签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协议并追回已支付的赔偿金。
就首次判决而论,柳孔圣认为,法院的裁决严格遵循了法律,体现了公正。“被告在误解受害人情况严重下,进行了高额赔偿,这既是基于重大误解也是极度不公平的。在其因妨害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合理要求涉案警员退还高额赔偿款。”
当事人在签署和解协议时需注意哪些要点以避免发生纠纷?柳孔圣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充分寻求专业意见,对协议后果有准确预期,并尽可能在案件处理人员见证下完成和解,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