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虽然时间可以冲淡一切,但是违法行为痕迹永远都无法抹去。从事银行信贷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始终坚守不忘风险合规底线,否则早晚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罗某(注:1962年6月出生)在担任甲银行壹支行期间,授意客户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具体经办,审批同意刘某(另案处理)、武某(另案处理)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贷款申请,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7笔共计160万元。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上述贷款归还本金11万元。截至案发,造成甲银行壹支行经济损失149万元。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3年11月7日被当地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3月18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庭上,罗某提出辩护意见:认定的事实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罗某多次违法发放贷款,其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从其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期限,故该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笔者猜测,上述案件的发生可能是因为甲银行为清收不良贷款,将不良客户起诉至法院所引发的。
对罗某个人而言,他肯定没有想到自己还会因为十二年前的违法行为而被定罪判刑,不过他的所做所为也没有什么好说的,比较的可惜的是另案处理的客户经理王某。(考虑到案件情节,王某有可能会被法院定罪,量刑大概率会被判缓刑,处理好的话,也可能会免于处罚)
虽然各地执法机关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执行的标准存在差异,但是对于从事银行信贷工作的银行员工而言更为重要的还是要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即时刻绷紧贷款风险合规这根线,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信贷工作这条路走的更稳、更好、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