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23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206号民事判决(2021年4月23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30日)
01.基本案情陕西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由陈某(持股49%)与任某某(持股51%)共同设立,任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陈某任监事。2017年,陈某发现其股东身份被擅自变更,遂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经两审终审确认其股东资格。此后,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陈某股东资格为由,起诉要求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亦被法院驳回。
诉讼过程中,某公司提交20152018年度工商年报及纳税申报表证明经营正常,但未提供2016年后召开股东会的有效证据。双方矛盾激化,互相举报涉嫌违法犯罪,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陈某据此诉请解散公司,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其主张,某公司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02.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
·陈某的股东资格是否影响其解散公司诉权
某公司主张陈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应受限制,无权提起解散之诉。
争议实质在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对股东权利限制范围的界定。
·某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需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即股东会机制失灵、股东矛盾不可调和等情形。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一)股东资格与解散诉权的关联性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指出,未全面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范围仅涉及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等财产性权利,解散公司之诉属于共益权,旨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受出资瑕疵影响。本案中,陈某的股东资格经生效判决确认,其持股比例及部分实缴出资事实明确,故其诉权不受限制。
(二)法定解散事由的构成要件
法院从“内部管理困难”与“外部经营困难”双重维度展开论证:
1.内部管理僵局:某公司自2016年后未召开有效股东会,股东间矛盾已通过多起诉讼激化,且经法院调解仍无法解决,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认定标准。
2.外部经营状态的非决定性:尽管某公司提交纳税申报表证明经营正常,但《公司法》第182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失灵问题,“严重困难”不以亏损或停业为必要条件。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一)股东权利限制的边界厘清
本案明确,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范围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列举事项,解散公司之诉作为共益权,不因出资问题被剥夺。这为类似案件中股东诉权资格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公司僵局的司法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重申:公司解散的核心标准在于治理结构是否彻底瘫痪。即便公司尚在经营,若股东矛盾导致决策机制失效,且无其他救济途径,法院可依职权解散公司。此规则有助于避免公司沦为股东争斗的工具,维护市场秩序。
(三)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尊重与必要干预的平衡:一方面,法院不轻易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另一方面,当自治机制失灵时,司法解散成为打破僵局的最后手段。
05.律师代理要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确认
核心依据:股东资格是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需通过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及生效判决(如本案陈某的另案胜诉判决)等材料,充分证明原告具有合法股东身份。
争议应对:若被告质疑股东资格,需援引《公司法》第32条(登记对抗主义)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强调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证明公司存在法定解散事由
内部管理僵局:收集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证据(如本案中2016年后无股东会记录)。结合《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论证股东会机制失灵。
股东矛盾不可调和:提交双方多次诉讼、举报记录(如本案中的互相举报),证明矛盾已无调解可能。
经营困难的非必要性:即使公司仍在经营(如纳税申报表),需区分“管理困难”与“经营困难”,强调《公司法》第182条的核心在于治理结构瘫痪。
·股东权利不受出资瑕疵限制
法律依据:援引《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明确未全面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仅限于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等财产性权利,解散公司之诉作为共益权不受影响。
事实支撑:若原告已部分实缴出资(如本案陈某),需结合出资凭证,排除被告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抗辩。
·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证据准备:提供调解失败记录、股东协商无果的书面材料(如往来函件),证明解散是最后手段。
法律论证:引用《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说明法院调解无效后可直接判决解散。
06.结语陈某诉某公司解散纠纷案通过三级法院的审理,系统阐释了股东资格确认、解散诉权行使及公司僵局认定的法律规则。其裁判要旨不仅明确了《公司法》第182条的适用逻辑,更通过司法解释的精细化适用,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范式。此案启示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预防股东矛盾升级,方为规避解散风险的根本之策;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如何在尊重商业判断与维护公平秩序之间寻求平衡,仍是公司法治的永恒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