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迫自卫!”退役武警遭狱霸欺负,一招反杀,再审:改判

发现之眼 2024-09-27 16:54:17

山西吕梁市,一名前武警侯某在退伍后因生活压力,不慎在一时糊涂之下盗取了两部手机,结果被公安机关逮捕。侯某在被带到警局后,表示愿意配合调查。然而,调查结束后,警方决定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并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当天,侯某被安置在了108号牢房。在这个牢房里,有一个名叫薛某的“老大”,他对待新来的侯某十分不友善,甚至怀有敌意,因为侯某不愿意向他示好,薛某打算给他点颜色看看。薛某先是让人传达了他的情况给侯某,然后让侯某到他那里去见他。但侯某对此不以为意,坦言自己不愿与社会渣滓交往。

这让薛某感到被轻视和激怒。于是,薛某要求侯某自己扇自己20个耳光,侯某不从,薛某便叫人将侯某围住,自己上前抽了侯某5个耳光,接着又指使其他人继续殴打侯某。起初,侯某并未还手,但随后见薛某再度欲加重手,情急之下,侯某毅然还击,一拳打中了薛某的眼睛。薛某当场受伤,左眼失明,构成了重伤二级。

在法院审理阶段,侯某自辩称薛某在牢房内挑衅并殴打自己,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被定罪。然而,一审法院裁定认定薛某有过错,但并未接受侯某的正当防卫,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盗窃罪则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一审裁决不服的侯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服刑期间,侯某一直觉得不公,对自己盗窃的判决表示认可,但对故意伤害的判决则感到疑惑和不满。因此,他一直在申诉,最终再审法院认为薛某在看守所内不断侵害侯某,而侯某一直忍让未还手,直至处于极端境地下进行还击,符合正当防卫。尽管如此,再审法院也表示,薛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在教训侯某,并不会给他造成重大伤害。法院最终认为,侯某身为退伍武警,应当知晓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他的行为已超出了必要限度,构成了防卫过当。综上所述,再审法院判决侯某故意伤害罪,刑期由原判4年减为2年。

法律专家观点:在这起案件中,侯某在遭到薛某等人殴打时,出手导致薛某眼睛失明、重伤二级。虽然侯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扇耳光并准备再次遭到殴打时,侯某的人身权利遭受到了不法侵害,具备正当防卫的权利。然而,薛某等人的行为意在“教训”侯某,并不会造成重大伤害。

考虑到侯某退役武警、受过专业训练的身份,出手攻击薛某要害部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此案再审法院考虑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将侯某的刑期从4年改判为2年,符合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侯某因盗窃手机进入看守所后“反杀”狱霸一事,属于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数罪的犯人,应当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在此案中,侯某同时犯有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牢头狱霸”薛某的行为,按我国法律规定,监狱、看守所等管理部门不允许存在这种现象。如有轻微情节,将违规者进行内部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薛某充当“牢头狱霸”,任意殴打侯某,尽管受伤严重,但相应的惩罚依然不可避免。

首先,在看守所规定被违反的情况下,对相关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规定,也会影响到看守所的正常秩序。其次,如果有人在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殴打他人,这也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除此之外,本案的主角薛某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寻衅滋事,这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最后,有观点认为本案中的男子侯某的行为,如果把握好度的话,没有构成犯罪,这样的结果会让人非常满意。然而,“牢头狱霸”薛某碰到了钢板,因此值得受到惩罚,无需引起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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