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银行员工涉刑人数最多的一项罪名,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贷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发生额200万元以上的贷款存在银行员工严重履职不到位情形,司法机关就可以立案定罪。
刑某,1966年12月出生。邢某在担任甲农商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企业贷款审核发放工作期间,2012年2月,明知A公司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B公司提供担保,向A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吕某将该贷款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2月,刑某为A公司办理1000万元贷款续贷。
案发前,A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2022年6月,A公司通过政策将上述未偿还贷款995万元本金进行了盘活。
2022年5月12日,邢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4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邢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因为判决书未提到刑某为何会接到民警传呼,笔者推测大概率A公司法人代表吕某出事情,由此导致相关部门才会介入10年前的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根据金融机构员工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各地法院法官执行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存在一些外部因素导致案件发生,那么法官就有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问题的贷款,有的定罪判刑,有的没有,就算是定罪判刑的尺度也存在较大差异。
不过按照目前已公开的判决书,如果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如本案刑某明知贷款用途及资料虚假而发放贷款,只要金额达到标准,司法机关一旦介入,那就比较麻烦啦。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银行广大信贷从业者:一定要时刻不忘贷款风险合规,坚守底线,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工作更好、更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