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布置的任务,下级是否可以毫无条件的执行,是否可以不按规定去执行?如果盲目执行,特别违规执行,一旦出了事情,不仅上级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要追究,对于负责执行的下级相关责任也是走不了的,这点对于贷款业务而言尤为如此。
2013年下半年,张某事先找到甲银行总行协调贷款事项,甲银行总行确定后,将张某贷款事项分配给辖内壹支行行长李某。
2013年10月至12月,张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分别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3500万元、3500万元,壹支行行长李某(注:另案处理)、客户经理曹某(注:1966年2月出生)未履行好贷前调查职责,在客户资料虚假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上报审批贷款,上述贷款放款后,张某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李某、曹某未履行好贷后监管职责,未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给银行造成4710万元巨额损失。
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曹某于2023年12月18日经电话传呼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曹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曹某做为银行调查岗信贷员,仅是银行贷款审批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其未履行好贷前调查职责和贷后监管职责,根据其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大小、认罪悔罪态度、贷款无法收回的因果关系等情节,2024年8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曹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根据曹某及辩护人辩称:上述贷款都是总行事先协调好的,且之前曹某做个人贷款业务,未做过对公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曹某没有私心,没有收取任何好处。
笔者认为,从判决书披露涉案贷款情况,并结合曹某辩护意见,考虑其他同类案件,曹某判决确实重了一点。
不过笔者有一点无法理解的是,十年前放的贷款为何现在才会拉出刑事处理?这些信息判决书中没有披露。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至少有两种情形:一是相关客户涉及重大犯罪,这时相关办案人员会从客户延伸到客户业务经办人员;二是有更高级别银行领导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涉案情形,由此延伸至追究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责任。
不管怎么样?上述案件再次告诉我们银行客户经理一定要懂的自我保护,不管是否是领导安排贷款业务,都要认真履职,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做实贷前调查以及贷后检查,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信贷岗位做的更稳、更久、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