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督到知县,清代各省行政机构设置了哪些衙门和职官?

莺歌绿柳楼前 2025-04-06 09:54:05

在清代,依据各行政区域的差异,对地方职官予以分别设置与管理,其体系大致可划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其一、各直省职官建置】

在清代官制体系中,总督与巡抚共同构成各省行政长官。其中,总督的管辖范围涵盖一省乃至数省区域,巡抚则仅主理一省事务。此二者皆为封疆要员,从品秩地位而言,总督稍高于巡抚。就职责分工而论,巡抚着重于吏治的治理与整顿,而总督则主要负责军事政务的把控。并且,依循清代惯例,巡抚在行使职权时,需接受总督的节制调度。

自乾隆朝以降,督抚制度渐趋完备并成为定制。于总督设置方面,共计八人,分别为: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彼时亦有湖北湖南总督之称)、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以及云贵总督。需注意的是,至清末时期,又增设东三省总督一职。

于政务管理体系中,设置巡抚一职,共计十五人,分别辖理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云南、贵州、福建等地。需留意,至光绪朝时,为强化地方治理,又增置新疆巡抚与台湾巡抚之职。

在历史沿革中,光绪十一年时,福建巡抚一职发生变更,改设为台湾巡抚,且由闽浙总督同时兼任福建巡抚之职。而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以及云南巡抚,鉴于其与总督治所同在一城,于光绪三十年之后被裁撤,相应职责转由总督一并兼理。

在清朝地方官制体系中,直隶、四川以及甘肃三省,依制不单独设置巡抚一职,而是由总督兼任。迨至光绪末年,随着东北地区行政体制的调整,奉天、吉林与黑龙江三省相继增设巡抚,以适应区域治理的新需求。

在清代省级行政架构中,于总督与巡抚之下,另设布政使与按察使二职。明代之时,布政使与按察使作为各省行政长官,直接负责地方治理。然而至清代,行政体制发生变革,总督与巡抚总揽各省事务,布政使与按察使则成为巡抚下属官员。其中,布政使主要执掌地方行政事务以及财赋管理;按察使则专司刑名之责,负责全省司法相关事宜。

在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体系下,另设诸道作为辅助机构。其中,隶属于布政司的为分守道,归属于按察司的则是分巡道。各省份所设道员的数量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朝代均有所调整。此外,部分分巡道与分守道官员获授“兵备”衔,凭借此衔,他们能够对辖区内的武职官员实施节制。

除分巡、分守等职责外,亦设立专职司道官员。其职能依据具体事务而定,诸如掌管盐茶、粮储、驿传等方面。因各省实际情形各异,此类官员并无固定员额配置。由此,在省级行政区划之下,司道各有其职,或负责地方事务治理,或专注特定领域管理,而督抚则对各类事务统筹领导,总揽全局。

在省级行政区划之下,设置府作为行政机构。府的主官称作知府,负责全面管理府内各项事务。而府同知与通判作为佐贰官员,分别掌管诸如督运粮食、缉捕盗贼等具体事务,二者各司其职,协同知府共同维持府级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转。

在地方行政架构中,与府处于同一行政级别的直隶厅,其长官通常为同知。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于甘肃有一厅的长官为通判,广西亦有一厅的长官为州判。直隶厅配备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属官,具体的设置情况,各省依据自身政务的繁杂程度进行相应判定。

在直隶州的行政架构中,知州为一州之长。其辅助官员包括州同与州判,二者的设置依据事务的繁简而定,他们所履行的职责,与府级行政单位中的同知、通判相类,具体负责诸如粮务管理、水利建设等事务。而州的属官吏目,主要承担刑狱相关事务。同时,于地理位置关键、治安管控重要之处,会设置巡检一职,其职责聚焦于缉拿盗贼,维护地方治安。

在地方行政架构中,县级行政区的主官为知县。多数情况下,县隶属于府,部分县则归属直隶州管辖。于县级政权内,佐贰官职设有县丞与主簿,二者分别执掌钱粮管理、户籍登记以及巡捕治安等事务,但并非所有县均设置此二职。此外,县还设有典史、巡检等属官。而与县行政层级等同的厅和州,其长官、佐贰官员以及属官的设置,与直隶厅、直隶州一致。

此外,于各省行政体系中,亦存在一类杂职官员。此类官员涵盖库大使,其负责府库相关事务管理;仓大使,主管仓储事宜;税课司大使,司职税收征管工作;驿丞,承担驿站运营及邮传事务;闸官,负责水利闸口管控;河泊所大使,则掌管渔业课税及相关水域管理等诸多具体职务。

在各省的行政架构中,除正式编制内的官员外,还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吏员。具体而言,地方官所属的吏员可细分为四类。其一为书吏,诸如总督、巡抚、学政以及各仓、各关监督等机构中的吏员,皆被称作“书吏”。其二,总督与巡抚在书吏体系之外,另行设置了专门的办事人员,这一类人员被明确命名为“承差”。

其三,各司、道、府、厅、州、县所延聘之吏员,以“典吏”称之;其四,各司之首领官,诸如经历、理问、司狱,以及佐贰官与杂职官所任用之吏,统谓之“攒典”。此等吏员,皆从民间遴选,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可参与考选。

【其二、专职性机构职官】

在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中于各省设有五类专职机构,各机构的官员设置情况具体如下:

漕运总督肩负掌管八省漕粮征运之重任,同时,设有巡漕御史四名,按不同区段展开巡察工作。于漕运总督管辖体系之下,设置督粮道官员,共计八人,其职责在于监督漕粮的收缴及督押粮船运行。此外,任命地方同知与通判为专职监兑官,其中,管粮同知有六人,通判达三十二人。而且,安排地方佐贰官专门负责押运事务,设置押运通判十六人。

在水利管理体系中,负责运道河务管理的职务为河道总督。清朝初期,设立总河一职,其职责涵盖黄河与运河相关的所有事务。此后,随着河务管理的精细化需求,又增设副总河,该职位专门负责河南境内的河务治理工作。

雍正七年,清廷对河道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总河一职变更为总督江南河道,即“南河河道总督”;副总河则改设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亦即“北河河道总督”。至雍正八年,又增设直隶河道总督,亦称“北河河道总督”。此后,北河河道总督之职逐渐演变为由直隶总督兼任。咸丰八年,南河河道总督的任职模式亦发生改变,开始由漕运总督兼任。与此同时,山东地区的河务划归山东巡抚兼管,而东河河道总督此后仅负责河南境内河务事宜。

在河道总督的管辖体系中,设有管河道这一机构。其管理由各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典史及巡检等人员共同承担,同时,管河道还统辖着河标。

于各省盐务管理体系中,其管理模式存在差异,部分省份由都转盐运使司职,部分则由盐法道负责。都转盐运使辖下配置经历、知事、巡检、库大使等属官;与之相对,盐法道亦配备经历、巡检、道库大使等属员以辅助盐务治理工作。

在盐务管理体系中,于各盐运使与盐法道层级之下,设立“盐务分司”这一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对各盐场实施督察与管理。每个盐务分司配置运同、运副以及运判等职司人员。值得一提的是,云南地区针对井盐管理,设有盐课提举司,其职能等同于各盐务分司,在整个盐务管理架构中发挥着相似的作用。

于各盐场及盐井所在区域,均设有盐课司大使一职,其职责主要为统摄盐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赋税征收等相关事务。与此同时,还配置盐引批验所大使,该职位的核心职能在于负责对食盐流通凭证进行审核查验。

在各省份,均设有专门负责教育及科举考试等事务的学校机构。于省级层面,学政乃主管学务的最高长官。自省级以下,依据行政层级,相应设置不同学官。其中,府学配置教授一职,州学设学正,县学则设教谕。同时,在府学、州学与县学中,皆设置训导作为辅助学官,以协助正职开展学务工作。

在清朝前期的税关管理体系中,存在两种模式,一则选派税关监督专职负责,二则交由地方官员兼任管理。自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伴随通商口岸的陆续开辟,咸丰四年,专门针对外商征税的洋关应运而生。洋关的管理架构内,各关分别设置税务司、副税务司等职位,而这些职位皆被外籍人员所掌控。

【其三、少数民族地区职官】

在四川、甘肃、云南、贵州、广西及湖南等省份区域内,分布着大量少数民族聚居地。针对此类地区,彼时施行特别行政区式管理模式,延续明代土司世袭之制,设立“土官”并授予世袭官职。

在封建职官体系中,土官文职涵盖土知府、土同知等诸多职位。此类官职统归吏部管辖,同时,在地方行政架构下,需接受相应督抚、大臣以及所属府、厅、州、县各级官员的节制。

自雍正朝起,为革除地方土司长期形成的割据局面,清廷有序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此举措下,中央政府派遣州、县官员取代原有的土司,以此强化对相关区域的治理与掌控,极大地巩固了中央集权统治。

综上所述,此为各直省行政机构及文职官员之基础配置架构。至于武职相关内容,后续将择机另行梳理并撰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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