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0万银行骗贷案,11个审查环节失效,一名副行长、四名员工获罪

白容看商业 2024-12-22 15:50:39

贷款审查环节越多是否贷款风险控制越好?为何银行看似严密的贷款审查流程时有失效?很多银行贷款案件曝光后,总是会有不少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这么多的红灯设置,只要有一处起作用,这些案件都不会发生。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牛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别以自己及其亲属名下的四家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或担保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先后5次在甲银行壹支行贷款5800万元。

甲银行公司业务部信贷员胡某和某宪(已判刑),壹支行副行长郭某、信贷员张某、赵某(另案处理),在办理上述5笔贷款时,明知上述企业由牛某实际控制存在关联,担保人之间重复担保、互相担保,风险较大,贷前未对贷款用途、偿还能力严格审核,也未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抵押物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及变现能力没有正确评估,仍然违法发放贷款,致使上述贷款全部逾期未还,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涉案的胡某、郭某、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郭某辩护人辩称:贷款申请、收集资料、贷前调查等工作是由信贷员具体办理,郭某只是作为分理处负责人签字而已,且经办的贷款均为续贷。

胡某辩护人辩称:胡某处于从犯地位,对贷款发放不起决定作用。

张某辩护人辩称:甲银行每笔贷款都需要经过11个审查环节,张某作为信贷员只是进行初审这一个环节,并不是决定贷款的最终环节,且张某实地查看了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与贷款人没有利益输送。

法院认为,胡某、郭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他们三人的工作职责仅是整个违法发放贷款中的一个环节,按照权责刑相统一原则,不应对此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系从犯。

一审法院判决:上述三名银行员工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对于甲银行这类地方性中小银行而言,5800万元贷款绝对不是一个支行能决定的,主要还是甲银行高层最终审批的。

至于为何11个审查环节都没有堵截上述5800万元违规贷款?笔者认为主要还是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市场定位出现较大偏差,大部分出现较大风险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贷款集中度较大,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违法垒大户,而这类客户往往又属于高风险客户。

二是高层存在违规干预贷款正常决策情形,地方性中小银行往往容易出现领导一句话大于制度的情况,不管领导出于什么原因,或利益或个人权威,随意干预下级贷款正常决策,那都有可能让下级无所适从,最后就会变成按领导意愿办理贷款而非按制度规定办理贷款。

三是风险合规文化缺失,从判决书来看,涉案的三名银行员工都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为何会出现此类情况?核心还是甲银行当时风险合规文化缺失,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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