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女士在新房入住后发现,每当电梯运行时,房屋内就会产生嗡嗡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她的睡眠和生活质量。她多次向开发商和物业提出整改要求,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最终,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庭审,法庭认为伍女士提交的检测报告证实,她在电梯运行时房屋内的噪声超过了标准要求。伍女士已完成对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和噪声超标这一侵权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而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他们对电梯采取了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也未证明本案的噪声超标与其无关或可减轻责任。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承担电梯噪声给伍女士造成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