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死者刘甲与原告史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二女,长女刘乙1999年11月26日出生、现已成年,次女刘丙2011年1月13日出生。田某系刘甲母亲,出生于1948年1月4日,其无劳动能力。田某有刘甲、刘某群、刘某玲三位子女,刘某群已去世。
2022年12月25日,刘甲以“排便后肿块脱出伴出血1月”赴某地区某医院肛肠外科住院治疗,并自述于1个月前出现便血、肛门区脱出肿物,症状逐渐加重,医院初步诊断为“混合痔”。因保守治疗效果欠佳,且具备手术治疗指症,故被告在向刘甲告知病情后应其要求进行手术治疗。
2022年12月29日14时,被告为刘甲在腰麻下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直肠出血缝扎术+硬化剂注射”治疗。术后刘甲于2022年12月31日12时左右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宣告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
因被告存在诊断错误、治疗错误和护理错误,导致刘甲非正常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人身和经济上的损失,更带来了精神上的严重打击和损伤,被告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史某、刘乙、刘丙、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084098.25元的70%,数额为758868.775元。
【某地区某医院辩称】
对患者刘甲不幸去世表示诚挚的同情和慰问。对刘甲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去世的事实予以认可,针对其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原因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等事项均已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关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我院同意按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原告诉求中主张的挂号费及医疗费属于患者住院前的正常挂号及诊疗项目,与患者的死亡无关;律师代理费为原告应当承担的诉讼成本;尸检费及相关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存在超过现行法律规定标准部分,对其中超过法定标准赔偿事项和赔偿范围的部分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尸检结果】
由于原告对刘甲死亡原因持有异议,经其申请,某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刘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3年2月23日,该所出具某1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
刘甲死亡原因符合“混合痔外剥内扎术+硬化剂注射治疗”术后,在生前患有自身疾病心肌炎的基础上右心室心外膜静脉内混合血栓形成,引起心脏功能障碍衰竭而急性死亡。心肌炎(以右心室为重)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右心室心外膜静脉内混合血栓为死亡的次要原因。
【鉴定结果】
被告在对刘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常规进行静脉血栓栓塞症(VTE)风险评估、对于患者患高血压心动过速等心血管危险未引起足够重视、止血药物“酚磺乙胺”使用不当的医疗过错;
诊疗行为与刘甲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者心肌炎临床特征不明显、重症心肌炎死亡率高等疾病特征,建议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6日判决,被告某地区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史某、刘乙、刘丙、田某莲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检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7854.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