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中国香港的媒体都在报道一件遗弃案件,一位内地的母亲将12岁的孩子带到香港之后遗弃,独自返回内地。而这位被遗弃的孩子属于“双非儿童”,也就是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居民,但是孩子出生在香港。所以这件事不仅仅引起了港人对于遗弃孩子的讨论,还有一点就是对公共资源被滥用的讨论。
经过香港警方的调查和协调,已经联系上了孩子的母亲,她也答应会来香港把孩子接走。7月30日晚,孩子母亲坐高铁入境,下车后即被逮捕,第二日押解到法庭过堂,被控一项“虐待儿童罪”。
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目前孩子母亲在控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保释,但不能离港,需要交出所有旅行证件,每周到警署报到两次。
根据香港法庭提供的信息,孩子母亲今年37岁,职业为瑜伽教练。香港控方指控她的“虐待儿童罪”,来自香港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任何超过16岁的人,如有责任管养、看管或照顾一名不足16岁的儿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令该儿童或少年人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罪。
这个罪名的量刑是3到10年。
但这并不是说这位母亲如果罪名成立,就会判最少三年的刑期。香港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在这种法律系统之下,更多会参考之前的判例,具体的刑期还要看法官和陪审团如何去定义这件事的恶劣程度。
这件事可以引出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讨论,那就是在“虐待儿童”入刑这件事上,香港和内地有怎样的区别。
香港是有明确的“虐待儿童罪”的,但是目前为止,大陆的法律系统里并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仅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对于这种被遗弃的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而没有具体的刑罚措施。
关于儿童保护的法规仅散见于《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在现实中运用混乱。
比如2012年轰动一时的“温岭虐童案”。身为幼儿园老师的颜某多次虐待儿童,还将照片传到网上炫耀,造成了恶劣影响。结果颜某也仅仅是被开除,然后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行政拘留的15日。
对于这样的结果网友们自然是不满的,但有关部门也是依法办事。
当时温岭市的公安局在微博上是这样解释的:“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因为在中国内地的法律里面对于虐待儿童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都不符合《刑法》的处罚规定,没办法“入刑”,只能是通过行政治安条例来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最高就是拘留十五日。
所以当地公安局会说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个概念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也与中国香港的普通法系有所区别。
普通法系的判决一般更看重过往的判例,这种法律的内在逻辑是,认为“罪刑法定”不可能做到足够完备,他们通常更支持“司法能动性”,根据社会发展来进行价值判断,不只做法律条文的复读机,灵活运用以往判例来进行审判。
所以普通法系的法官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因为是他们根据经验和判例来审案,并不只是执行法律条文的机器。
以上是从法律角度来解读内地与香港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区别。
而在这样的案件中,只站在法律角度也是不全面的,这还涉及到人伦、道德和社会传统。
在中国的传统道德里,父母对于孩子有着天生的权威性和道德的强势性,甚至可以支配孩子的人生。
父母对孩子好是天性和本能,毋庸怀疑,而孩子对父母好则还要加上一层责任和义务,是为孝道。
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而像虐待、遗弃、冷落孩子的行为,则更多只从道德上进行批判,不会触犯到法律。这也是一种认为孩子属于父母的“私产”,不具备完整人格的观念体现。
而如果不孝,严重的将直接受到法律制裁, 在中国古代,忤逆不孝是一个很重的罪,轻则杖打,重则以谋反同罪。
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古代社会的忠和孝是绑定在一起的,古话讲:“一等人忠臣孝子”。一个人如果孝顺父母,那也会忠于君主。当皇帝的当然希望全天下的人都把自己当成父亲那样无条件的服从和忠诚,把“以孝治天下”挂在嘴边。
有部我很喜欢的电视剧里有这样一句台词:“天下苍生,无不视皇上若父,无奈当今皇上,不将百姓视为子民。”
重孝道而轻爱子,导致我们的传统文化里,很少对父母虐待孩子的惩罚。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我觉得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善。
尽管中国的法律里有明文规定,如果父母虐待孩子,严重的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这样的法律最早出现在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一直到2015年,时隔29年之后中国才出现了第一例撤销监护权的案例。2015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由铜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十岁女孩邵某父母的监护权,因为邵某的父亲自她八岁时便开始性侵她,已于去年入狱,而母亲在父亲入狱后以身体残疾无力抚养为由,放弃监护权。法院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监护权判给铜山区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将她寄养在当地居民家中。
一旦撤销了父母的监护权,就意味着这个孩子需要福利机构来代为抚养照顾。这样的负担当然尽量能避免就避免,我们的福利机构本身资金来源就不是很充裕,照顾那些被遗弃的孤儿都已经很吃力了。
所以我们在很多起虐待孩子的案件里,经常听到一种声音,那就是如果把孩子的父母抓进去了,以后谁来照顾这个孩子,那不是更加可怜吗?
中国还有句古话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但在法治社会。父母对孩子做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我们的进步,就是不断去完善法律、社会福利制度。让每一个人,不管是老、幼、病、残,都能够被有尊严地对待,能够有免于恐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