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小哥说法呀 2020-03-04 21:58:58

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关系到夫妻间权利义务,如相互忠实义务、相互继承财产权利等。实际生活中,常常见到一些老人不顾成年儿女反对,在老伴去世或离婚后与另一人走进婚姻的殿堂。之后,子女为了财产的继承,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父母的婚姻无效。这样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另外,婚姻无效也与离婚有区别,离婚再婚至少也是二婚了,而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再与人结婚也还是初婚,这在对二婚多少还是有些偏见的今天名声上也不一样。

今天,大春就通过案例的方式,和大家来聊聊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指的是男女双方或一方已经有合法的配偶,而再通过欺骗、蒙蔽等手段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案例:2011年6月15日,已有合法丈夫的欧女士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与赵先生申请婚姻登记,赵先生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二人核发了结婚登记证书。

在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欧女士2年8个月后,赵先生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先生与欧女士的结婚登记证书。

该案中,赵先生之所以一定要起诉撤销双方之间的结婚登记证书,一方面是为了自己今后结婚的需要,如不撤销,他今后要么无法领取结婚证,要么可能面临触犯重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他也是为了彻底断绝与欧女士的财产关系,欧女士在监狱服刑,他在外打拼,他不想因夫妻名义让她共享自己的任何财产。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法律从遵循社会伦理及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层面做出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直系血亲结婚的现象基本上已经销声匿迹,但旁系血亲结婚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受“亲上加亲”思想影响,嫡亲表哥表妹结婚现象仍有不少。

案例:尹女士与杨先生是嫡亲表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是同父同母的亲兄妹。2000年上半年两人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当年举行定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2005年先后生下两个女儿。

后二人感情日渐平淡,发生矛盾愈发频繁。2013年,尹女士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准许二人离婚。最终法院直接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案例:艾先生于1989年应征入伍,因精神疾病于1990年退役,并因此享受残疾军人待遇。2010年,艾先生与范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2016年,艾先生的父母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宣告艾先生与范女士的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在现实中,有的是父母想早日抱子孙,有的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年轻人自己对婚姻充满憧憬,所以通过欺骗等手段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并不少见。

案例:2011年5月,22岁的雷女士(销售员)与张先生(学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雷女士才发现张先生只有20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当初为达到与自己结婚的目的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自己办理登记的。

张先生因还是在校学生,本身并无收入,心智上也还未趋于成熟。为此,雷女士非常痛苦,且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

最后,雷女士诉至法庭,法院最终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

本文案例均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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