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用途放贷50万承接不良贷款,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驳回银行起诉

白容看商业 2024-12-29 04:17:27

贷款出现不良后,更换借款主体重新发放贷款用于承接原有不良贷款,这是每家银行都会碰到的。对于这类重组贷款,笔者认为一定要按照真实用途进行办理,如果虚构用途办理,借款合同将面临失效的风险,借款人与担保人都将会免责,甚至还会触犯法律底线,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2015年12月11日,甲银行向田某发放贷款50万元,到期后甲银行于2017年11月30日向田某续贷50万元。

2019年5月30日,常某将田某名下50万元贷款偿还完毕。

2019年5月31日,通过虚构借款用途,甲银行向王某、孙某分别发放贷款25万元,放款后均转出至常某及其配偶账户。贷款时,王某为现役军人,孙某为贫困户且享受国家扶贫政策。

2022年11月,甲银行将孙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孙某不具有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涉嫌虚假,借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甲银行起诉。

对于王某贷款,一审法院认为,甲银行明知借款人和使用人并不相符,虚构借款用途,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实质为甲银行隐瞒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本案借款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故本案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审法院,以存在以民事案件掩盖刑事犯罪的问题,驳回甲银行起诉。

案件三言两语

上述案例较为特殊,完全是甲银行壹支行行长一手操作(注:该行长于2019年9月死亡)。不过该案例提示广大银行在办理重组贷款时一定要注意真实填写贷款用途,千万不要去虚构贷款用途,否则由此带来的麻烦不小。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私下办理重组贷款问题,即以正常贷款的流程来办理实质为重组贷款,这种操作本身就属于严重违规问题,也是各家银行严格管控问题。如果一个机构或一名客户经理名下存在大量私下办理重组贷款问题,那这时已经不是简单掩盖不良贷款问题,可能存在更为深层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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