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汤茹亦

关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财税处理可以查看本系列上篇内容。
本篇我们主要聚焦员工利润分享计划。
很多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员工不是公司股东,在非持股的情况下,也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吗?
答案是肯定的。
一、员工应该如何参与这样的利润分享计划呢?
一般由公司先拟定分享计划,主要是根据参与人员的不同层级,贡献程度确定不同的分享激励计算方式,以及计算时的基数如何确定。
比较简单的一种,是基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乘以一定的比例,确定参与员工应该取得的激励金额。
所以,分享计划一旦确定,需要向员工正式宣布,建议是出具纸质或电子版的利润分享计划,并由参与员工签字确认。
鉴于各类员工的激励金额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实行薪酬保密制的企业,利润分享计划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利润分享的实施周期,考核标准,基数取数等;另一部分是仅对员工本人公开的内容,包括所属级别、贡献程度、考核完成度等匹配的对应利润分享比例和具体的发放金额计算方式等。
二、参与利润分享计划的员工取得的利润分成如何交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利润向股东分配时,是企业所得税税后行为,分红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且股东如果是自然人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参与利润分享计划的员工与股东利润分红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股东分红是一种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成,而员工的利润分享实质是一种薪酬激励。因此,对于员工基于企业经营利润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分享激励,实质还是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简单的说,可以理解为企业需要给员工以绩效激励,但是这种激励是和企业的经营情况挂钩的,例如基于盈利情况,因此虽然成为利润分享,但并不是分红,而是以盈利为计算基数的一种工资薪酬计算方式,所以利润分享的员工依旧应该将取得的“分享金”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条件,“分享金”也可以作为年终奖金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员工大鹅绩效的个税压力。
三、员工利润分享不是分红,那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本质是员工绩效奖金,因此贷方很确定应该和发工资的账务处理一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但是借方科目需要小心,不是分红所以不应该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而应该对应到员工所在的部门确定相应的借方科目,例如管理层属于管理费用,销售属于销售费用,财务也属于管理费用等。
四、特别提醒
实务中,企业可能会变换利润分享计划的形式,出于增强员工归属感等目的,在基础的利润分享模式中进行演化,在企业内部设置“虚拟股”、“期权股”等,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虚拟“股”,再结合企业的盈利情况、考核完成情况计算“分享金”。
财务人员需要谨慎区分此类“虚拟股”、“期权股”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持股主体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工商上体现股权关系,判断是否属于正意义上的股东,还是仅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虚拟授权。如果只是虚拟授权,实质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员工即使取得此类虚拟“股”,也不意味着就是企业的股东,其按照分享计划取得的“分享金”依旧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企业发放“分享金”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以将其计入“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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