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01 前言
众所周知,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的“灵魂要件”,在刑事辩护领域,诈骗犯罪是争议最大、辩护空间最广的罪名之一。究其根本,在于诈骗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我国《刑法》第266条虽未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等司法解释均明确,诈骗犯罪的成立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条件。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主观推定倾向,甚至以结果倒推意图,客观归罪,导致一些民事纠纷被错误刑事化。如何从法律逻辑、证据规则、事实重建等角度精准拆解控方指控,是诈骗犯罪辩护的核心命题。肖律师在本文结合实务经验与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打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辩护策略与路径。
02 正文
一、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的底层逻辑
1. 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判断标准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综合以下情形:
- 资金去向:是否用于挥霍、违法犯罪活动或明显超出经营能力的投资;
- 履约能力:是否虚构履约能力或隐瞒真实经营状况;
- 财物处置:是否隐匿、转移财产或逃匿;
- 还款意愿:是否通过虚假承诺拖延还款。
但需注意,上述情形仅为“推定”依据,并非绝对标准。例如,即便行为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若存在合理经营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亦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2. 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刑申340号再审裁定中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心理状态,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典型案例如“王某某合同诈骗案”((2019)最高法刑再6号):王某某虽未按期归还借款,但始终积极筹措资金、提供抵押物,最终被认定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改判无罪。
二、破解非法占有目的的八大辩护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1: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基础
核心逻辑: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如买卖合同、服务协议),即便交易未完成或存在瑕疵,亦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案例参考:
- 在“张某被控诈骗案”中,张某收取货款后因供应链断裂未能交货,但其已实际联系供应商并支付定金。法院认定张某具备履约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 辩点提炼:通过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持续性。
辩护策略2:资金用途的合理化论证
核心逻辑: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非法占有。需结合行业惯例、经营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实务要点:
- 若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经营、偿还必要债务或维持企业运转,可主张“维持经营目的”;
- 若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需区分比例(如低于10%且未影响履约能力,可主张“混合用途不具非法性”)。
案例参考:某企业家将借款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税费,虽未直接投入生产,但法院认定其目的在于维持企业存续,不构成诈骗。
辩护策略3:履约能力的动态审查
核心逻辑:履约能力是动态概念,签约时具备能力但因客观原因丧失的,不构成诈骗。
辩方举证路径:
- 签约时的资产证明(如财务报表、银行流水);
- 丧失履约能力的客观证据(如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合作方违约);
- 替代履约方案(如提供担保、分期还款计划)。
典型案例:某开发商因限购政策导致楼盘滞销,未能按期返购房款。法院采纳“政策不可抗力”抗辩,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策略4:还款意愿与行为的证据固定
核心逻辑:还款意愿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依据。
关键证据类型:
- 还款计划书、部分还款凭证;
- 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中承诺还款);
- 抵押物、担保人信息;
- 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大于债务)。
案例警示:在某借贷纠纷中,被告人虽口头承诺还款,但无实际行为且转移资产,被认定为诈骗。因此,“意愿+行为”需双重印证。
辩护策略5:拆解“虚构事实”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法律区分:
- 刑事诈骗:虚构核心事实(如主体资质、标的物不存在);
- 民事欺诈:夸大次要事实(如产品功效、履约时限)。
辩方突破点:
- 证明所涉“虚假陈述”不涉及交易核心要素;
- 引用《民法典》第148条,主张可通过民事撤销权解决。
参考判例:(2020)粤刑终1234号案中,法院认为“夸大投资收益”属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策略6:利用“行业风险”抗辩
适用场景:投资、金融、艺术品交易等高风险领域。
辩护要点:
- 证明被害人知晓行业风险(如签署风险告知书);
- 举证行业普遍存在“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不符”的情形;
- 引入专家证人说明行业特殊性。
典型案例:某私募基金经理因市场系统性风险导致亏损,但投资人曾签署风险提示函,最终被认定不构成诈骗。
辩护策略7:推翻“逃匿”的片面认定
常见误区:司法机关常将“未接电话”“变更住址”简单认定为逃匿。
辩方应对:
- 提供合理解释(如疾病治疗、家庭变故);
- 举证其他联系方式(如邮件、微信持续沟通);
- 证明未逃匿的客观行为(如配合审计、提供财产线索)。
案例参考:某公司负责人因抑郁症住院治疗,未及时回应债权人,但住院记录、主治医师证言成功排除“逃匿”推定。
辩护策略8:激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终极武器:当主观目的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纳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案例: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严格适用证据规则。
操作要点:
- 梳理控方证据链的断层(如无直接证据证明主观目的);
- 构建“民事纠纷”的合理怀疑(如交易习惯、行业惯例);
- 结合类案检索报告,强化无罪推定立场。
三、辩护全流程的实操要点
1. 侦查阶段:阻断“有罪推定”的蔓延
- 会见重点:向嫌疑人核实资金流向、履约行为、沟通记录等细节,固定有利事实;
- 法律意见:向侦查机关提交《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强调案件属民事纠纷;
- 取证建议:指导家属收集还款凭证、合作协议、行业政策文件等客观证据。
2. 审查起诉阶段:利用司法审计与专家辅助人
- 审计反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流向、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证明无非法占有行为;
- 专家意见:聘请经济学家、行业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说明行为符合商业逻辑;
- 类案检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省级法院的无罪判例,影响检察官心证。
3. 审判阶段:立体化质证与逻辑输出
- 证据质证:重点攻击控方主观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
- 交叉询问:设计封闭式问题,揭露被害人“事后刑事化”动机(如掩盖投资失误);
- 法庭辩论:采用“总分总”结构,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再逐项拆解控方证据体系。
四、风险警示与辩护伦理
1. 避免“虚假诉讼”陷阱:辩护律师不得协助伪造还款记录、虚构交易事实;
2. 平衡“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若证据明显不利,可转为“轻罪辩护”(如侵占罪、虚假广告罪等);
3. 强化司法沟通:通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推动司法机关重视辩方观点。
03 结语
打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核心在于将刑事辩护回归到刑法规范与证据规则的轨道。无论是事实重建、法律解释还是证据攻防,均需以精细化、专业化为根基。唯有深刻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逻辑,才能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