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案件如何有效辩护?有哪些辩护要点?

远易看社会 2025-03-04 05:24:26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保健品诈骗案件在近年来成为经济犯罪领域的高发类型之一,因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往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作为一名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十余年的律师,我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有深刻的理解,还需具备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和灵活的辩护策略。本文将从案件定性、证据审查、辩护策略、经典案例剖析等角度,结合肖文彬律师的实务经验和全国视野,简单探讨一下保健品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方法。

一、案件定性: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在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首要任务是明确案件性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民事纠纷则涉及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等问题,不构成刑事犯罪。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保健品案件中,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产品无实际功效,仍通过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是否伪造科研数据或夸大产品疗效。

资金用途:涉案资金是否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或者用于企业经营、产品研发等正当用途。

合同履行情况:行为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提供产品、售后服务等。

2.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认定

辩护律师需审查以下内容:

宣传内容是否虚假:是否虚构产品功效、科研背书或名人代言,是否虚构医生、专家身份。

是否隐瞒关键信息:是否隐瞒产品成分、副作用等重要信息。

3.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属于民事欺诈或虚假宣传。辩护律师应通过证据证明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如何判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从主观方面来看,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代价(也有“无对价”说)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二者出发点及目的皆是不同的。

客观方面的表现看,虽然两者的行为都表现为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是二者的重点也不同,如果说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会考虑的参照因素而非直接目的,说明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只是为了增加被害人的信任或者削减被害人的担忧,并没有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这就属于民事欺诈。

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这样综合去判定。以目前的大多数涉(保健品)诈骗案为例: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无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且采购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销售,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或代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无资质、无合格产品的前提外,也具备采用欺诈的方式去销售,由于其不具备资质、其提供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或代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

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因此,在一些涉嫌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销售保健品的公司具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销售的保健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保健品,面对消费者投诉,又有退货退款行为;即便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段行为(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即可调整),但在本质上并不能否认存在实质上交易,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此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

二、证据审查:从在案证据中寻找突破口

在保健品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通常会收集大量证据,包括宣传资料、销售记录、资金流向等。辩护律师需对这些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突破口。

1. 审查宣传资料的真实性

是否夸大宣传:辩护律师需核实宣传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例如,是否有科学依据支持产品功效。

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宣传内容虚假,或是否有合理的依据相信宣传内容真实。

2. 审查资金流向

资金用途是否合法:辩护律师需查明涉案资金是否用于企业经营、产品研发等正当用途,而非个人挥霍、卷款潜逃或用于非法活动。

资金流向是否与指控相符:需审查资金流向是否与指控的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有无退货退款行为。

3. 审查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审查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可能,或证言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

4. 审查鉴定意见

鉴定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合理,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需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

三、辩护策略:从不同角度为当事人辩护

在保健品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等策略。

1. 无罪辩护

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应坚决进行无罪辩护。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审查资金用途、合同履行情况等,证明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证明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通过审查宣传资料、产品功效等,证明当事人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证明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通过证据证明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而非刑事犯罪。

2. 罪轻辩护

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但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应积极争取罪轻辩护。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证明涉案金额有误:通过审查销售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明涉案金额低于指控金额。

证明当事人作用较小:通过审查组织结构、分工情况等,证明当事人在案件中作用较小。

证明当事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

3. 程序辩护

如果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提出程序辩护,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宣告程序无效。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审查证据合法性:如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审查程序合法性:如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反告知义务等问题。

四、经典案例剖析:从W某合同诈骗案看辩护策略

在W某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证明被告人W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最终使案件性质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该案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辩护提供了以下启示:

注重证据审查:辩护律师应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突破口。例如,在W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证明资金用途合法、合同履行情况真实,成功推翻指控。

明确法律定性:辩护律师应准确区分案件性质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纠纷。例如,在W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证明案件属于股权代持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

灵活运用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等策略。例如,在W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程序辩护排除非法证据,最终撤销案件。

五、结语

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辩护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意识和灵活的辩护思维。通过梳理案件定性、审查在案证据、制定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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