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入职时,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李某工作至2022年9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张某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维权过程:
收集证据: 李某收集了工资流水、工作邮件、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仲裁: 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22年4月至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40000元;
经济补偿金8000元。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和经济补偿金8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启示: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
劳动者: 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用人单位: 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