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柔在家中排行第三,此外还有六个兄弟姊妹。2008年7月,苏柔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两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房屋。后这两套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共得到525万元补偿款。
七兄妹都认可这笔补偿款是父母的遗产,但在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几人却产生了严重分歧。苏柔认为遗产应由七兄妹均分继承,二姐苏芳却拿出一份遗嘱,表示父亲生前一直是由她照顾生活起居,父亲特意将名下全部的财产都留给她一人,因此上述补偿款中,属于父亲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属于母亲的一半,再作为遗产由七兄妹均分。
苏柔对此无法认可,表示兄妹七人都曾轮流照顾父母,何曾有过苏芳“独自照顾”一说?且父亲临终前三年生活不能自理,连手指都无法自由活动,如何能写下这份遗嘱?苏芳对此的回应是,父亲确实无力写字,因此遗嘱是由邻居代书后,他再按手印进行确认。
其他兄妹无力分辨遗嘱效力,各自吵吵嚷嚷拿不出个主意。苏柔则坚决不认可二姐的说法,在几人协商无果后,直接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她找到苏芳言行中的破绽,进而维护她的继承权益。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寇亚静律师、王雨馨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明晰案情后,首先通过当地居委会联系上了为苏柔父亲代书遗嘱并作见证的邻居,从他们口中得知,平时仅有苏芳一人照顾老人,从未见过其他子女,遗嘱内容也是老人亲口所述,只是因痛风而无法亲笔签名。
律师随后仔细研究了案涉遗嘱,发现遗嘱上的手指捺印规整有力,与“立遗嘱人”四字相较并不偏斜,并不是一个手指无法自由活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所能完成的,如果老人本人有力量捺印,则他一定有能力签名,因此捺印很可能是他人扶着老人的手进行操作,该遗嘱有虚假伪造的嫌疑。
律师还联系了征收部门中负责发放补偿的工作人员,得知在整个征收补偿过程中,苏芳从未拿出遗嘱要求将补偿款发放至她的个人账户。
律师综合以上信息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苏柔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律师提出:案涉遗嘱上没有苏柔父亲的签名,只有指印,而该指印规整、均匀,可见加盖时应有一定的力度,但根据苏柔等子女的陈述,此时老人的手指应处于不能正常活动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无法独自较好地完成上述形态的捺印行为,若他有能力完成,则他应该也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故案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系争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苏柔父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苏芳随后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席,对父亲立遗嘱的经过进行说明。律师从中敏锐察觉到了问题,指出:代书人称遗嘱是老人一边口述他一边书写,而见证人却称遗嘱是老人口述完后再由代书人整理书写,两种陈述互相矛盾,更难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3年10月作出判决:作为遗产的征收补偿款,由苏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其中的75万元。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丧失继承权。(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