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邱小春与宋勤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宋勤与前任妻子育有一个女儿宋新梅,目前正在美国生活。2018年2月,宋勤因病去世,留下一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
宋新梅得知父亲的死讯后,立刻回国处理宋勤的丧事,并向继母邱小春表示,上述房屋是她的生父母共同购买,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如今两人均已去世,她不希望与邱小春因继承事项闹什么矛盾,只希望能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邱小春也表示同意。
然而在具体分割房产份额时,两人还是因意见不一致起了纠纷。宋新梅认为,她母亲去世时,外祖父母仍在世,此时属于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应由外祖父母、宋勤、宋新梅四人均分继承,后外祖父母去世,由其继承的房产份额该由宋新梅与她的舅舅两人继承,等到宋勤去世,对应的房产份额又发生了第三次法定继承,经核算后,邱小春可以继承十六分之五的房产份额。
邱小春对上述分配方案不认可,表示宋勤曾在2014年时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在他去世后,属于他的房产份额由邱小春一人继承。宋新梅对遗嘱的真实性抱有怀疑,双方虽尽力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到了2023年11月,宋新梅向邱小春提出,她愿意放弃继承房屋,只要邱小春向她支付对应的产权折价款即可,但这一方案又因邱小春资金不足而破产。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宋新梅向法院提起了继承纠纷之诉。
接到法院传票后,邱小春担心自己无法准确表达诉求,以致权益受损,于是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应诉。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尹金龙律师、王乐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从公证机关调取了宋勤当年订立的遗嘱,据此制定出答辩方案后,代理邱小春出庭发表意见,指出:
首先,宋勤的前任妻子去世后,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宋勤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遗产,由宋勤、宋新梅和她的外祖父母均等继承,即上述四人各继承系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宋勤合计享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
其次,宋新梅的舅舅在庭审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宋新梅外祖父母享有的案涉房屋合计八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应由宋新梅一人继承。宋新梅合计享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三的产权份额。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现宋勤去世后,留有公证遗嘱,明确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份额以及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均由邱小春继承,该遗嘱依法有效,应予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案涉房屋由宋新梅和邱小春继承并按份共有,其中宋新梅占八分之三产权份额,邱小春占八分之五产权份额。
考虑到宋新梅长期居住在国外,持有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并不具有太大实际意义,为了避免后续争议,律师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物,由两人协商出售案涉房屋并分割售房款,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强制拍卖。法院对此同样予以支持。
本案中,经过已生效的继承纠纷诉讼,确定了各继承人所占的份额,在此基础上,律师提出有效的分割方案,实现了诉讼双方的现实需求,亦利于解决家庭内部的纷争。(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