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地方政策,汇总了关于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及翻建扩建等标准,并结合法律依据详细解读如下:
一、湖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湖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表
(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类型
宅基地总面积
备注
使用
农用地
≤140㎡/户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使用
未利用
土地
(建设用地)
≤200㎡/户
市、县
市、县人民政府可在省级标准(农用地≤140㎡、建设用地≤200㎡)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调整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调低标准,山区可适当放宽(需明确地方政策)。
城镇居民建住宅
≤100㎡/户
城镇居民需申请国有土地,不得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注: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需经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需先转用审批)。城镇居民建住宅需申请国有土地,审批流程按城镇规划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类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兴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
村兴办企业
审批部门
0.5 公顷以下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0.5 公顷以上
1.5 公顷以下
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 0.5 公顷以上 3.5 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用地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筑高度、翻建扩建、超面积处理类型
标准
建筑高度
一般要求不超过3层,部分地区(如山区)可适度放宽,但需符合乡镇规划及安全要求。
翻建
翻建时需保持“原高度、原面积”,不得擅自加高或扩建。
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
旧房需拆除后方可申请新建,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扩建
禁止超面积扩建,新建房屋及庭院总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
超面积处理
退还土地、拆除房屋或罚款
四、地方标准(以部分市县为例)1.经济发达地区(如武汉周边):
农用地宅基地面积上限可能调低;
2.偏远山区(如恩施、十堰):
宅基地面积可能放宽,以适应地理条件。
说明: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
五、建设申请及审批流程湖北省农村房屋建设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注:本文数据与观点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以当地政策文件和司法实践为准,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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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上去几年了,不批就说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