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任何违法行为也许有时间早晚一说,但总归逃不了法律的制裁。银行作为高度受到国家监管的行业,更是如此,任何银行人只要做了违法行为,也许因为时间关系,当事人已经忘记,但是法律不会忘记的。
王某,1971年10月出生,男,初中文化。
2010年2月至5月,王某在甲银行壹支行从事信贷员工作,在没有对抵押物进行核实、评估、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冒名、借名等方式,向10个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600万元,实际使用人均为王甲某使用,给银行造成损失580万元。
(注:王某于2013年调岗后不再接触信贷工作)
2022年5月1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王某被监视居住;2024年7月2日被逮捕。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自身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五年。
对此,法院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王某违法行为造成损失580万元,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为此王某犯罪行为的追诉期应为十五年。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笔者想啊,估计王某早就上述违法行为忘记了,更想不到自己还会为此要进去裁缝纫机。
结合王某早在2013年就调离信贷岗位,笔者猜测当时甲银行已经知晓王某上述行为,这本身也说明甲银行当时管理还是相当粗糙。
笔者认为,任何一家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漠视,那就是纵容,这样的银行经营管理肯定好不了。强化违规行为问责力度,特别是哪些严重违规、已经突破底线的违规行为一样要严肃问责,这样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真正的爱员工,也将大大提升银行制度规定执行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