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创业投资蓬勃发展的今天,合伙企业也越来越多地现身经济活动,比如DeepSeek的股权结构中就用了大量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着决策机制集中、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等优势,吸引很多投资人青睐,但实务中各地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理解不太一样,导这让很多人在面对合伙企业分红如何纳税时,常常感到迷茫无措。今天,今税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合伙企业所得计算、分配和纳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排忧解难。

先思考一个案例,下图中,X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收到了投资收益后,应该如何交税?

一、合伙企业所得征税相关法规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所得税收缴纳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规定了个人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经营所得按照5%-35%五级累进税率纳税。
3.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纳税。
4. 2006年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明确了合伙企业纳税主体是合伙人。
5.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缴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合伙企业所得分配和缴纳的原则
1.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的对象不是利润,而是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按规定应采用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协商的比例,或出资的比例、又或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这四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分配。
3.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由每一个合伙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各自缴纳。
三、合伙人纳税计算及税率
合伙企业如果本身有业务经营,增值税附加税等免不了,和一般企业并无差异,这里重点讨论所得税问题:
1. 如果合伙人是企业按照,则按照25%交税企业所得税(当然小微企业减按5% / 高新技术等企业按15%等);当然这里面会涉及重复纳税,企业最终分配到个人仍需缴纳20%个税。
2.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投资收益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则按照5%-35%缴纳;(实务中这块比较容易纠结,是20%还是35%?各个地方税局略有争议)
3. 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后可以明确为对外投资收益,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完全没问题。
三、不同类型合伙人在不同情形下取得所得的纳税计算方式
【案例】回到开头的那个案例,X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取得投资收益后,我们知道合伙企业本身不用纳税,纳税主体是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案例分析】分不同情形来讨论:
情形一:合伙企业X在 2024年度取得投资收益 1000 万元,有盈利: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我们首先将这1000万元所得分给每一个合伙人。
1.有限公司A,获得收益1000 x 60%=600万,这里面公司A有两种情形:
(1)A有限公司2024年度自身是盈利的,公司净利润为2000万。A 有限公司将这 600 万与自身利润的 2000 万合并,A公司以 2600 万为基数按其适用的税率(25%或15%)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650万元或390万元)。
(2)A有限公司在2024年度自身是亏损的,净利润为 -800万。此时,A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800+600= -200万,则A有限公司2024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B:收到来自X的投资收益=1000 x 30%=300万
由于B 是合伙企业,它还需要继续分配后由合伙人纳税:
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张三应分配=300 x 70%=210万
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李四应分配=300 x 30%=90万
最后,由甲和乙分别按20%投资所得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C:收到X的投资分红=1000 x 10%=100万,按20%投资所得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假定合伙企业X 在2024年度经营所得 -1000万元,亏损了: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X不能将这1000 万元亏损分配给其合伙人。
即使有限公司A,在 2024 年自身盈利仍为2000 万。
由于合伙企业X亏损不分配,有限公司A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用 2000 - 600 = 1400 万计算,而应仍然按 2000 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合伙企业在不同的合伙人情形下税务处理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为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在面对合伙企业税务问题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