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大足发改处理决〔2024〕12号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邬建明等五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
量化记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邬建明(专家号A012734) 、周煜(专家号A021320) 、吴仲子 (专家号A017630) 、高万彬(专家号A013127) 、周沛(专家 号A020339):
经查明,你们在“大足区宝顶镇东岳村2024年度水库移民美 丽家园市级示范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 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6月27日,“大足区宝顶镇东岳村2024年度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市级示范项目”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开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邬建明、周煜、吴仲子、高万彬、周沛五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出具评标报告。
经调查,你们在评标过程中没有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应予否决投标的投标人重庆长霖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未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未提出否决投标意见。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 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之规定,影响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记录、市交易中心协 助查询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4年7月22日,我委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 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间收到你们的陈述申辩。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结合你们陈述申辩的请求,按照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2《评 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6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邬建明、周煜、 吴仲子、高万彬、周沛五名评标专家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 行为分别记3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 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
狂奔的蜗牛
处理给谁看,这是犯罪。
你冷得像风
严重的犯罪行为,披着专家的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