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裕民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披露:2024年8月8日12时20分许,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裕民县X831线K18公里岔口-托里县界建设工程路段5km+800m处进行道路沥青摊铺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有限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企业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力,现场作业制度落实缺失,施工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等原因,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中心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裕民县新疆建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涉事项目:裕民县X831线K18公里岔口-托里县界建设工程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8月8日12时20分许,胶轮压路机驾驶员赵军江正在裕民县X831线K18公里岔口-托里县界建设工程路段5km+800m处施工作业。此期间,钢轮压路机驾驶员李俊杰在等待后续作业闲暇之余,坐在铺于施工路面的编织袋上,背对钢轮压路机与家人视频通话。与此同时,胶轮压路机自西向东往复碾压路面,其驾驶员赵军江未察觉到坐在钢轮压路机钢筒旁休息的驾驶员李俊杰,在胶轮压路机倒退作业过程中直接与钢轮压路机的钢筒相撞,李俊杰被胶轮压路机碾压到右小腿,致右小腿压断碾平。
现场勘查平面
事发现场人员位置图
中心现场
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
胶轮压路机驾驶员赵军江因疏忽大意,在未注意观察压路机周边情况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将李俊杰碾压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坚决,未按照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施工作业现场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3、新疆建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对员工的经常性教育,员工避险意识不强,危险源辨识不清晰,对周围环境存在的风险未能有效识别。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赵军江(胶轮压路机驾驶员),在施工作业中因疏忽大意,在未注意观察压路机周边情况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由裕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俊杰(钢轮压路机驾驶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作业面上蹲坐且视频通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李俊杰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3人)
1.施春亮(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细不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对施春亮处以叁万陆仟元整的罚款(¥36000)。
2.郑宝山(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项目接近尾声,放松了对员工的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之规定,建议对郑宝山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
3.马均华(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作为专职安全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马均华晨会提醒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及时制止不戴安全帽、不穿反光衣等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8]],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之规定,建议对马均华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壹万贰仟元整(¥12000)。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家)
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失,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明,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建议对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伍拾万元整的罚款(¥500000元)。
来源:裕民县应急管理局、裕民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