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途正建设有限公司“1·6”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查查 2023-06-29 15:09:41

2023年1月6日8时26分左右,上海途正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南区惠民街道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1标段龙凤大桥3#墩盖梁支撑型钢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

一、工程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巴南至彭水段(第1标段)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惠民镇、二圣镇、东泉街道和姜家镇境内,起点K0+000,终点K23+000,全长23km,路基总长度为10.562km,合同价35.6亿元,合同工期36个月。

上海途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渝湘复线高速公路TJ1-2工区项目部龙凤大桥及花青垭大桥下部结构的劳务施工。

(二)参建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龙凤大桥劳务分包单位:上海途正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上海途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途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75Y7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等。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85号2幢179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6日上午7时30分许,上海途正公司木工班长张某双安排拆模工人王某友、姚某海两人一道与自己一起拆除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1标段巴南区惠民街道龙凤大桥3#墩盖梁支撑型钢,并安排一台吊车配合拆吊工作。8时00分,工人到达龙凤大桥3#墩盖梁支撑型钢拆除现场,王某友、姚某海到场后从安全爬梯上至盖梁支撑型钢上,并将安全带挂入预设型钢挂孔上后开始对安全爬梯进行拆除,8时26分许,王某友在拆除支撑型钢对拉螺杆后,向盖梁另一侧支撑型钢移动,准备将安全带挂入预设挂孔时,身体失稳,不慎从13米高的支撑型钢上坠落到地面,头部受伤出血。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指挥作业的张某双立即拨打“120”电话,并向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湘复线高速公路1标段项目部安全部进行情况报告。王某友经到场“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赓即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高某向区交通局报告了情况。

(三)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某友,男,56岁,汉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

四、事故技术分析

经查勘现场,事故发生位置为龙凤大桥左幅3号墩,该位置墩柱盖梁已施工完成,盖梁支撑型钢板已拆除完毕,剩余盖梁下方墩柱两侧各一根I63b型钢,型钢支撑于墩柱上的预埋钢棒上,两根型钢之间的对拉螺杆还剩一根未拆除。如下图1。

图1 3号墩待拆盖梁模板支撑型钢

经调查,施工单位编制了《龙凤大桥施工组织设计》和《盖梁专项施工方案》,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资料基本齐全,未见明显违规和错漏情况。

经调查,作业人员在盖梁支撑型钢上作业,距地面高度约13m,属高处作业。施工单位在型钢翼沿设置了间距为1.5米的多个安全带挂孔,供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如下图:

图2 型钢翼板位置安全带挂孔

作业人员王某友未系挂安全带,坠落于地面时,安全带完好系在身上,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事故前工人作业位置模拟如图3。

图3 事故前工人作业位置模拟图

作业人员未正确系挂安全带,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上海途正公司拆模工人王某友安全意识淡薄,在拆除支撑型钢对拉螺杆后,违规提前摘出双钩安全带向盖梁另一侧支撑型钢移动,准备将安全带挂入预设挂孔时,身体失稳,不慎从13米高的支撑型钢上坠落到地面受伤致死亡,直接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上海途正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没有明确拆模工人王某友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监督王某友按照使用规则系挂双钩安全带不力。

4.严格执行渝湘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及高处施工安全措施“当在高处需要移动作业时,必须系挂双钩安全带,防止移动过程中摘取安全带后有高坠风险”规定不力。

5.主要负责人没有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盖梁支撑型钢拆除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检查本单位龙凤大桥盖梁支撑型钢拆除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性质

通过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结合专家意见和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某友。上海途正公司拆模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提前摘出系挂的双钩安全带进行移动作业时,不慎坠落到地面,直接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人已死亡,建议免予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周某。上海途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盖梁支撑型钢拆除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检查本单位龙凤大桥盖梁支撑型钢拆除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计人民币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区交通局相关负责人对周某进行约谈,并责成其在全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大会上作反思性发言。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上海途正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明确拆模工人王某友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监督王某友按照使用规则系挂双钩安全带规定不力;严格执行渝湘复线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及高处施工安全措施“当在高处需要移动作业时必须系挂双钩安全带,防止移动过程中摘取安全带后高坠风险”规定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上海途正公司积极主动处置善后工作并主动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2〕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其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录入信用体系。

七、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人员

(一)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经调查,其严格遵守《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9号令)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取得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渝湘复线高速公路扩能(巴南至彭水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交〔2019〕1035号)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渝湘复线高速公路复线(巴南至彭水段)施工许可决定书的通知等手续,履行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二)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经调查,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专篇,监理实施细则及部分项目工程的监理内容,审核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了相关监理责任制和分工,审查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审查了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审查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审查了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履行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三)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经调查,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计划投入,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四)区交通局及相关人员。经调查,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与局属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二是强化安排部署,2022年12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有关工作会议2次,并先后制发《关于印发加强市区共建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措施的通知》等工作文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三是强化风险研判,针对“元旦”重要节点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和安全工作部署,共研判参建项目(单位)14个,其中蓝色风险11个、黄色风险3个,落实管控措施24条。督促各参建单位突出“六类事故”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风险源清单,按要求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分级管控,做到“清单化”“痕迹化”管理。四是强化安全督查检查。严格按照制发的《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022年12月全局共检查在建项目5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3个,行政处罚1次,共处罚款金额0.1万元。暂未发现作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上海途正公司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要明确拆模工种及从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三)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不正确使用而进行违规冒险作业。

(四)严格执行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高处施工安全措施作业,禁止违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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