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及地方政策,汇总了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翻建扩建等标准,并结合地方实践整理如下:
一、全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标准1.宅基地面积
①基本标准:
全省宅基地基本标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分类
人均耕地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上限
城市郊区及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区)
≤0.067公顷(约1亩)
135平方米
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县(区)
>0.067公顷(约1亩)
200平方米
特殊情形
(部分地区)
与已婚子女合住且总人数≥6人(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可放宽至200平方米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宅基地面积分两类执行:
(1)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区),每户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2)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区),每户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
②特殊情形:
部分地区,与已婚子女合住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最高可放宽至200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标准
类型
面积上限
其他要求
新建房屋
根据层数推测,大致为135x2=270平方米或200x2=400平方米(具体以批准的层数和面积为准)
苏州市: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
原址翻建
部分地区≤300平方米
(符合规划前提下)
需经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审批
2.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省级标准;
3.原址翻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部分地区建筑面积可放宽至300平方米,但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
建筑高度与层数标准
项目
限制标准
附加要求
建筑层数
一般≤3层
苏州≤2层
总高度≤10.5米
屋顶坡度
≤30度
需符合村庄风貌管控
4.建筑高度与层数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苏州≤2层),总高度不超过10.5米;
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且需符合村庄风貌管控要求。
5.楼间距与规划要求
需符合《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地方规划技术规定,一般要求相邻建筑间距满足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具体由县级政府制定细则。
二、地方标准南京市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分类
标准
宅基地面积
执行省标(135/200平方米)
特殊要求
主城区严控新建审批,鼓励集中居住
南京市宅基地面积按省标执行,主城区(如江宁、浦口)严控新建宅基地审批,鼓励集中居住区建设,建筑风格需与乡村风貌协调。
苏州市
分类
标准
宅基地面积
≤200平方米(市区)
房屋占地面积
≤批准用地面积的70%
建筑高度
≤10米(鼓励坡屋顶设计)
苏州市依据《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宅基地面积执行省标(135-2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鼓励采用坡屋顶设计。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45米以内。檐高、间距、退界和不同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翻建需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基底面积。
无锡市
分类
标准
宅基地面积
执行省标(135/200平方米)
建筑层数
原则上≤3层
无锡市宅基地面积标准与省标一致,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对传统村落保护区内建房有额外风貌要求。
南通市
分类
标准
1-2人户
≤90平方米
3-5人户
≤120平方米
6人以上户
≤135平方米
南通市依据《南通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县区(如如皋、海安)允许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乡村旅游,但需符合规划且不得改变土地性质。
其他城市(执行省标,暂无特殊规定)
城市
宅基地面积
备注
常州市
135/200平方米
翻建需提交原权属证明
徐州市
135/200平方米
山区可放宽至267平方米
盐城市
135/200平方米
鼓励使用闲置宅基地
扬州市
135/200平方米
严控耕地建房
泰州市
135/200平方米
超占部分有偿使用
镇江市
135/200平方米
建筑密度≤70%
淮安市
135/200平方米
危房改造补贴最高5万元
宿迁市
135/200平方米
闲置宅基地可置换养老保障
连云港
135/200平方米
山区荒地利用可放宽
三、翻建与扩建标准类型
条件
限制
翻建
1. 原房屋属危房;2. 符合“一户一宅”;3. 面积超标需核减至省标内。
需审批,不得扩大基底面积
扩建
原则上禁止,确需调整需重新申请宅基地
需符合规划及审批流程
1.翻建条件
需满足“一户一宅”,原房屋属危房或无法满足居住需求;
面积超标者,翻建时须按标准核减至限额内。
2.扩建限制
原则上禁止扩建,确需调整的须重新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划审批。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1.超面积处理
①分户解决:子女满18周岁可申请分户,分户后原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合法化;
②有偿使用:超占部分按面积年份缴纳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市县制定)。
2.违规处罚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六、法规及数据来源《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苏府〔2009〕2号)
注:以上内容综合江苏省及地方政策整理,本文数据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属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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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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