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劳动合同或者薪资结构确认单中,会直接约定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还能再主张加班工资吗?
关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直接答案或法律依据。
结合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判例,总结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基本是有效的。
02(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薪资结构单中,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且经过了劳动者确认。
如在标准工时下,明确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2000元(每周六加班8小时),加班费计算方式:3000/21.75*周六加班天数*2。
此种情况下,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加班工资2000元能够覆盖每个月四个周六的加班。
劳动者如果再想单独主张周六的加班费,基本不会得到支持。
03(二)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一定比例加班费,集体合同履行了民主程序合法有效且已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了工资的构成、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以及相应的比例,能够让劳动者清楚知晓自己的工资组成和加班工资的计算逻辑,这种情况下基本会被认定为有效。
04(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条中明确标有加班工资,有签收记录。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签收记录中,明确告知员工工资结构中包括加班工资,并且工资条结构清晰,列明加班费项目,员工已持续签收过一段时间没有提出过异议,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成功的概率也非常低。
以上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加班工资仍需要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每月加班小时不得超过36小时。如超过36小时,即使约定了工资包含加班费,其超出部分也应单独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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