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2024年2月9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具体情况如下:
依据《关于通州区“5·19”高处坠落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2023年5月19日,通州区张家湾车辆段综合利用供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你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通过2023年12月29日本机关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20层会议室对你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4年1月17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光耀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经查阅你单位《北京城建集团组织结构图》,资本运营部、信息化办公室、信访维稳办公室属于你单位行政职能部门,你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包含上述三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本企业所有职能部门,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的要求,属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
2.你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
3.经查阅你单位《集团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以下4项:(1)负责集团生产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集团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预防、调查及处理工作;(3)负责集团文明施工区建设与管理工作;(4)负责集团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工作。该行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条的规定,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的规定情形。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该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