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河南发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

姚销通 2024-03-19 06:29:33
2024年3月8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一时间行业各自媒体纷纷做了解读,但从个别自媒体中发出了不太准确的解读和误导,冯老师结合自己的认识做以下解读: 1、河南市监局发出的是行政指引,只是基于法律法规与规范做出的引导、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不具备强制性。 2、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应的职责监管部门,此次河南的指引也均引用两部法律中的条款和罚项,这两部法律分别于2019年做了修正,但此次指引中引用的条款有些差异,其中涉及商业贿赂和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内容没有什么新增加或调整的内容,只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归纳描述。 3、此次指引中引用了医疗领域治理整顿的内容,把医药医疗领域贿赂的对象、形式、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补充,但核心是针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人员,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更多是关注于药品准入与采购使用环节。 4、此次指引针对的对象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代理人,但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版)》涉及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还包括了医疗机构以及机构内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事实上此次指引也不仅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还有涉及药品采购与临床使用的医疗端机构与人员。 5、此次指引中防范商业贿赂涉及两类:一是生产经营企业面向药品采购使用的医疗环节,二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购销双方的,也就是包括了药企工业与医药商业,医药商业到医疗机构之间。 6、提及支付折扣的问题,出现了解读不准确的情况:支付折扣是向购买方支付折扣,也就是药企向商业或商业向医院支付折扣,这属于“销售折扣”,在会计核算上属于期间费用的发生,向医院支付折扣涉及医院二次议价问题,但这儿其实并不是提倡医院二次议价的意思,与我们平常所开展的“医院二次议价”不是一回事儿,并不是放开的意思。 7、关于支付佣金:向中间人支付佣金,肯定不是向购买方支付,而是向参与并促成交易的第三方支付佣金,并且是要有5%限额要求的,这儿是指向商业公司或向代理商支付佣金,这与面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带金”或“回扣”不是一回事儿; 8、关于经营者免责: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也就是单位贿赂,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取得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无关则不属于单位贿赂,这就需要企业要把产品的准入或销售达成与推广服务严格区隔起来,准入和商务团队与临床学术交流服务团队,完全不能是一个团队,至少在工作内容或业务流程上不允许有任何交集。 9、明确的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基于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提到四条:(1)回扣: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或从业人员;(2)利益输送: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3)付费统方: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或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4)支付费用: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 10、经营者的责任和要求:企业要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制度,并加强员工培训,这也是企业规避经营者商业贿赂(单位行贿)的基本前提和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与规范要求,这也是冯老师一直在辅导医药企业建立健全全业务环节的合规制度流程及培训的内容。 11、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经营者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监督检查,拒绝或阻碍调查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基于药品管理法的处罚:经营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但在这儿没有提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收受其他药品经营者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但在这儿没有提到: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估计这不属于市场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的原因吧)。 13、指引中提到刑法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十二修正案,涉及到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三个刑事犯罪,冯老师在以前的视频中已经做过详细解读。 我们对河南市监局的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总体归纳下来,基本上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工作人员廉洁就业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内容罗列,应该说没有什么新增加的内容,就是把药品流通销售与临床使用中不应该发生的涉及到商业贿赂或带金销售等不合法行为的说明,并且明确引用了相应法律甚至于刑法的条款,再次提醒医药医疗全链条全领域必须做到商业贿赂的防范和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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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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