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三观!湖南岳阳,一男子摩托车被盗,小偷却把失主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一审法院竟然判决男子赔偿11万,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亮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01案情回顾
湖南岳阳,一个夜深人静的晚上,徐先生起来去院子里上厕所,忽然发现家门口停着的摩托车不见了。原本还迷糊的徐先生,咯噔一下就清醒了。
四处找了找,都没找到车子,徐先生意识到摩托车让人偷走了。徐先生立即打电话报了警,然后开着车去路上寻摸。
考虑到大路上有监控,小偷应该会躲避,徐先生就去了村里的另外一条山路。
果不其然,没多久,徐先生就看到一个黑影骑着自家的摩托车。徐先生大喊:“你快停下,把车还给我。”
小偷置若罔闻,一个劲儿往前走,徐先生见对方不停车,立即加大油门追赶。小偷听到声音 也着急忙慌地骑着摩托车跑。
就这样你追我赶的,终于在一个拐弯处,徐先生追上了小偷代某。躲避不及的两辆车,也撞到了一起,小偷直接被撞成了终身残疾。
事后,小偷二话不说就把徐先生告上了法庭,索赔120万。
徐先生都被小偷的无耻震惊了:偷东西还有理了?
可小偷代某振振有词:“我偷你车是我不对,但你撞我的人就是你的不对了,你得赔偿。”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还支持了代某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追逐代某是导致其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且该交通事故中徐先生是追尾,所以徐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于是,一审法院裁定:由保险公司赔偿付某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徐先生个人赔偿1255元。
徐先生对此十分不服,他不明白为啥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还要给小偷赔钱,太没天理了!
徐先生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02 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徐先生追逐代某的前提,是代某偷了他的摩托车,徐先生的行为是制止犯罪行为,维护自身财产。
所以这个案子,不应当按照交通肇事案件处理,应当是徐先生的正当防卫。
现在案件的关键就是,徐先生的正当防卫有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算不算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因本人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徐先生作为一个普通人,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勇敢制止,敢于行动,应予以鼓励,其实施的正当防卫,不能对其有过高要求。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代某诉讼请求,徐先生不负任何责任。
03案件教训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法院判得好,大快人心!就不能惯坏人毛病,做坏人就要付出代价,这才是公平正义!
确实,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法,不应该像不法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