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四中院对某生命工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大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作出裁判,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适用法律互惠原则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法院民事判决首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注册地在大韩民国的企业法人,在我国行政机关注册了案涉38个商标。大韩民国法院对案涉38个商标的商标权转移登记、变更申报等争议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某生命工学向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大韩民国法院民事判决。
北京四中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与大韩民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应当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北京四中院在查明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依据大韩民国法律在该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础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互惠关系,且案涉韩国法院民事判决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依据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有效扩大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范围,促进了国际民商事判决的跨国执行,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保护跨国争议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北京四中院依据法律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民事判决,促进了两国之间司法判决的相互尊重和执行,维护了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建设。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袁天鹤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