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很多当事人都是栽在了主观明知上,警察叔叔都是希望坐实你是故意明知,而当事人都是希望自己是不明知。
那我们就这个问题来讲讲:
第一个大的方面,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高度的盖然性,通俗的理解就是非常大的可能性就可以了;而刑事案件要想定罪量刑,就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个标准是远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如果从相反的角度来说,就是要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因此,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案件的侦破,不光警察叔叔需要侦查固定犯罪事实情况的证据,也就是证实客观上,犯罪的事情就是你做的,而且还要证明你主观上明知、故意;其次,仅有当事人承认犯罪的主观明知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够定罪的;
但是反过来,如果没有口供,但是存在着一系列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你明知以及犯罪的事实,是可以对你进行定罪量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实务当中,警察叔叔立案以后,侦查到了一定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以后,特别是还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最高效的办案方式就是包括,使用一系列的审讯技巧在内的方式,从当事人的口中获取连续稳定的自认的供述,其实就是要坐实你的明知和故意。
第二个大的方面,明知与不明知
1.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一系列的刑事罪名,都需要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行为的明知的这个主观要件,理论来说,明知也好,不明知也罢,都是人的思维活动,或者说是意识情感,可以说在具体的案件当中,除非行为人和旁人明确的阐述了自己明知,以及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或者是通话记录,或者以视频的方式进行展现,除此之外,几乎很难有所谓的客观证据来印证行为人的明知。
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通过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物证、书证以及其行为人的个人经历、工作情况、工作环境、行为方式等客观因素,来侧面印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成为了印证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实操手段。
其实,从理论上来讲,这就是一种主观的推定,既然是字面上都带有主观两个字,所以说判断起来就是比较主观的;实务当中,都是按照所谓的推定明知,这就导致了某一些当事人是被诱供,进而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妥协认罪。
2.严格来讲,举证你明知的责任是在于公安机关,但是现实当中,办案机关要证明你明知不要太容易,你本来就是应当知道,就等于你明知,你可能知道就等于你明知,除了这种防不胜防的强盗逻辑,还有一系列的骗供、诱供的手段;
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举例子,很多被上游诈骗分子充当工具人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很重要的就是因为,认定当事人对于上游的诈骗行为的帮助是明知的,警察叔叔就随便问几个问题:
第一个小的问题,你有没有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收款啊?回答,有。
第二个小问题,你有没有去银行取现啊?回答,有。
第三个小问题,你取现以后交给对方有没有获利啊?回答说,对方给我分了300块钱。
第四个小问题,你说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这个钱是诈骗款项,那你是否知道骗人是不对的啊?回答说,我知道。
第五个小问题,你为啥要去做这个事情啊?回答,能挣钱。
就以上几个问题单独拎出来看都还好,但是组合到一起就很容易让办案机关推定你是明知且故意。
第三个大的方面,应该如何证明自己不明知呢?
你能做的往往就只能是自救,最关键的就是应当保持头脑的清醒。
第一点记住了,明知与否的证明责任在于办案机关,而你作为被告人不承担;简单讲,就是需要办案机关来证明你的明知,而不是由你来证明你的不明知,即便你无法证明自己不明知,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办案机关不能证明你明知,你就可能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你没有义务自证无罪。
第二点,即便是公安机关坐实了你参与客观犯罪行为,但并不等同于你就是明知,因为也有可能你是在不知道、不明知的情况下,被动的参与了客观的犯罪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第三点,明知又分为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办案机关能够证明你应当知道,也就相当于证明了你知道;所以请牢记,对于讯问笔录,你有权利逐字逐句的认真核对,不要陷入诱供的思维陷阱,对于客观事实部分老老实实的如实陈述;但是对于诱供性质的、推测性质的,以及看似跟案件的事实部分不相干的,这种问题一定要考虑清楚,知道的就是知道,不知道的就是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