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网友根据国家才1950年就设立了劳动保险制度,要求职工的工作单位“集体上缴劳动保险基金”,用于给退休职工发退休工资。而当时国家没有为农民设立这样的制度,所以导致现在职工可以依据以前的工作单位缴费发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视同现在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领养老金。而农民因为没有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所以不能够认证“视同缴费年限”而坑了农民没有养老金,所以国家就应该补偿农民.
这位网友的要求实现估计有点困难。50年国家没有设立农民的劳动保险制度,不是因此国家就欠农民的,就必须给农民补偿。就像2000年北京商品房限购不许外地农民买,现在你就可以以以前北京市不允许你买商品房作为依据,要求补偿你一套商品房一样毫无道理。
50年国家给农民分配土地,宅基地的时候,就在城镇设立了工作单位集体劳动保险缴费发退休工资的制度,到91年退休职工已经领退休工资40多年。现在你要求补偿的让50年时期的农民领退休工资,那个时候20以上的农民还有几个现在还活着?50年农民没有工作单位是单干,没有工作单位,一直到58年才成立人民公社。国家怎么可能在50年就在农村设立要求农民的工作单位人民公社为农民缴费发退休工资的制度?
你知道50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强制为职工集体缴劳动保险基金发退休工资,就是60年最困难的时候也同样强制缴费。而如果国家同样强制人民公社在60年必须像企业职工一样每个月缴1元钱劳保基金,会饿死多少农民吗?那个时候国家怎么可能再像企业职工一样,强制人民公社为农民缴费领退休工资?
国家50年在农村依据《土地改革法》进行土地改革,给农民分配土地,宅基地的时候,就在城镇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农民在土地上劳动种粮食生活养老。职工靠上班领工资生活,集体缴劳保基金发退休工资养老。一个人不可能好处两头占,要求在得到土地,宅基地的同时,再得到职工发退休工资的“视同缴费年限”,占不到两头的便宜就认为国家不公平欠自己的。
综上所述,以原来国家在分配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时候,没有相应建立农民缴费领退休工资的制度,所以现在就应该补偿农民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和道理的。难道现在城镇职工看到城中村农民国家征地拆迁的时候有几十上百万失地农民补偿款,在宅基地上盖小洋楼土地不要钱,就可以认为50年国家没有给城镇职工分配土地,宅基地不公平,现在就可以要求国家补偿分配城镇职工土地,宅基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