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已经成为国家社保法是否公平的关键问题。

马玩河边居 2024-06-06 08:43:38

网上一些人对于国家社保法“视同缴费年限”的诟病和错误解释,绝大多数人是因为不懂,但确实有人故意造谣生事欺骗忽悠不懂的人。

一位网友发微头条说出了他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容易引起人误解的这个问题。

确实如此,因为如果“视同缴费年限”不是白得养老金,网上要求不缴费领养老金,或者少缴费多得养老金的人就变成了违法无理取闹。而如果“视同缴费年限”真的是把不“不缴费当成缴费”,当然国家社保法就是不公平对待农民,农民也应该一视同仁的“不缴费当成缴费”领养老金才公平。

所以说,“视同缴费年限”究竟是不公平的把“不缴费当成缴费”,还是合理合法的把原来职工的用人单位缴费发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视同(当成)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就成为定性网上的一些人要求不缴费领养老金是合法诉求还是违法无理取闹的关键分界点。

一些人要拼命断章取义造谣生事欺骗忽悠农民,让农民觉得国家不公平,社保法不公平,起来反对国家,推翻国家社保法把社保改革几十年所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这就把“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是合法的劳动报酬还是非法的故意袒护所谓的“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非法多得养老金这个问题,变成了社保法是否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还是维护一些人故意污蔑的已经领取职工养老金的“既得利益者”的关键问题。

我觉得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面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能让网上一些人的错误言论长期误导人们的思想,引起群体对立和对于国家法律的不信任,影响公信力。

国发1995,6号文明确实施职工个人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根本没有什么视同缴费年限是“把不缴费视同缴费”的法律表述。把有参照物作为依据的原来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把没有任何参照物的“不缴费视同缴费”这两种本质完全不同的表述混为一谈,借以达到反对社保法,是一些人的目的。

本来“视同”与“视为”是法律词语,必须有具体能够“视同、视为”的对象,才能够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绝对不会有没有任何参照对象的:“没有犯罪视同犯罪,没有违法视同违法,没有缴费视同缴费”的完全错误的法律规定。

“视同,视为”是一个法律词语,不是一些人认为的有缴费就不需要“视同”。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再多的缴费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所以说把“视同缴费年限”,解释成“没有缴费当成缴费”是完全错误的。

下面截屏几条《民法典》中关于“视为”的具体规定,便于大家更准确的理解原来的“连续工龄”是用人单位集体缴费的工龄,明明已经有了缴费,为什么社保法中还必须明确规定“连续工龄”能够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些缴费年限才能够作为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合法依据的原因。

这些能够“视同,视为”的法律规定,都是有具体可以“视同,视为”的对象作为依据。而根本不是一些人错误理解的,“视同”就是不存在才需要“视同”,没有缴费才需要“视同缴费”。而是必须有具体的可以视同的“对象”作为依据。“视同缴费年限”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职员集体缴费发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而绝对不是一些人污蔑的“不缴费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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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玩河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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