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不少人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对于社保法承认的“视同缴费年限”,断章取义,千方百计予以抹黑,以证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不公平,为自己不缴费白得养老金找到理论基础。
有网友认为,“视同缴费”荒唐之极。认为“视同缴费”如果有理,那么银行不给储户钱可以“视同取款”,工作单位不发工资可以“视同领钱” 。
看了他的说法,只能让人对于他的法律基本常识的无知感到悲哀。
本来社保法根本没有承认什么“视同缴费”,而是认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是一些人从“视同缴费年限”6个字中断章取义抽取出来的其中4个字。如果社保法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真的上如他所说是“没有缴费当成缴费”,那么他的说法和推论当然有道理。但事实上他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社保法是把职工可以领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而打离婚官司时候,提出离婚要求的一方有时会出现找不到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导致法院无法缺席判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上就规定了合法的补救措施。可以通过登报达到一定期限以后 ,法院就可以根据已经登报达到60天时间这一事实“视同送达”,就可以判决允许或者不允许离婚。
“视同”、“视为”是一个法律中的在法律规定中的常用词句,经常可以看到,在民法典中,“视同”、“视为”多达50次以上。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送达就是一个法律规定。一些人没有基本法律常识,一看到“视同”两个字,就认为是代表没有,认为既然缴费了为什么还要“视同”?而根本不考虑参照物的问题。以为国家可以没有任何依据,为了维护已经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既得利益者”,特意制定了没有缴费可以当成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制度来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
法律上的“视同”、“视为”,一定要有参照物和限制条件。例如像“视同缴费年限”一定要有“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参照物和限制条件。而离婚时候的可以“视同送达”的起诉书必须要有“登报公示60天”作为参照物和限制条件。
法律根本不可能制定没有任何参照物和限制条件的直接把“没有缴费视同缴费”,“没有送达视同送达”的制度。如果真的制定了那样的制度,那确实是够荒唐的。可以没有坐车视同坐车;没有犯罪视同犯罪;没有去医院看病视同去看病;没有去商店出钱买商品视同去了商店;没有发工资视同发工资;没有穿衣服视同穿衣服;没有去宾馆视同去了宾馆…………。那么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还有什么作用?都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直接“视同”判决就可以了。
想想这样的国家是多么可怕?好在国家的法律是严肃的,是不可能随便制定“没有缴费视同缴费”的“视同缴费”制度的。国家社保法是容不得一些人故意断章取义造谣污蔑的。故意挑动对立造谣生事污蔑国家社保法的一些人,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一定会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
综上所述,国家社保法“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一定不是一些法盲和故意反对国家法律,断章取义造谣忽悠欺骗农民的“没有缴费当成缴费”的“视同缴费”。而是以原来退休职工工作单位集体缴费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作为参照物和依据来确定的。“连续工龄”是可以视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衔接继承原来的“退休工资”制度的。他根本不是网上一些人想当然的认为国家是为了维护他们认为的“既得利益者”阶层,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而凭空专门制造的法律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