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读者私信留言咨询菁科人力小编,员工在参加公司活动或者团建的时候不慎受伤,算工伤吗?能不能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今天,菁科人力的小编就以媒体发布的一则消息来以案说法。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类似的一起案件。
2022年,年过50岁的李某,与太仓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从事服务员工作,根据餐饮公司实际的工作时间提供劳务服务;在劳务合同期内,李某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没有预料到的是,李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蛙跳活动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餐饮公司不愿赔偿,李某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该餐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在该起事故中,餐饮公司对李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此事一经报道,网友众说纷纭,有质疑十级伤残等级的;也有说在公司没有自愿参加这一说法的,都是被迫自愿;更多的是诟病团建活动的,较多数网友都有过被迫参与公司集体活动或者团建活动的经历。
至于伤残等级,也简单说一下,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以及保险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十级伤残为最低级别,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十级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上述费用将由企业承担。同时,单位还应该负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月缴纳社保;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当负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涉事餐饮公司就算与李某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无法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依然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上述公司和个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了社保,那么这笔费用就直接报工伤保险就行了。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实际判例中,有很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或兼职协议,但依然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条款不当就会得不偿失。该餐饮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的工伤保险,劳务关系也没有购买雇主责任险,所以最后的责任都自己扛了,所幸是十级,如果是级别较高的重大伤残,公司现金流必将伤筋动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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