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要点分析

小哥说法呀 2020-03-07 20:24:32

离婚损害赔偿是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一方的诉求往往很难实现。下面,大春就和大家聊聊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些要点,以便有需要的小伙伴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如婚内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是过错方重婚的。在我国,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包括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即领取结婚证后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领取结婚证后,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经过自诉或公诉,法院审理后会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损害赔偿,提供过错方重婚罪的刑事判决书,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是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指的是持续、稳定的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则会构成重婚罪,属于第一种情形。而如果只是偶然的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这里的同居。

最有名的案例莫过于马蓉与王宝强离婚案,王宝强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但法院认定马蓉虽与王宝强的经纪人宋喆有婚外情,两人也多次发生婚外性关系,但他们不是同居关系,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宝强损害赔偿的诉求。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般而言,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很多时候男女双方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如有公安机关介入,有出警记录、住院记录等,则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是过错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刑法上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如果过错人构成了这两个罪名,无过错方离婚时申请损害赔偿能提供刑事判决书,法院大概率都会支持。但虐待、遗弃需要情节恶劣才构成以上两个罪名,在一般的虐待、遗弃中,因婚姻生活相对较为私密,证据收集上会存在很大的困难。

2.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对而言比较容易界定。难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虽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在具体审判中,不同法院审判结果往往不一样。

3.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双方

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人只能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即夫或妻。有学者呼吁,婚姻中的第三者,往往教唆、挑拨过错者,让其实施伤害无过错方的行为,应将其列入赔偿人范围,但法律目前对此观点尚不支持。

而申请损害赔偿的人,也只能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即无过错的夫或妻。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申请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如受虐待、遗弃的子女、老人等,但法律目前也尚不支持该观点。

4.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程序

(1)如果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2)而如果是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可以在一审中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将合并审理;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在法院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在实践中,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越来越多表现出它的局限性,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过于狭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可能给另一方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的行为都不属于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范围,且申请赔偿的主体、赔偿的主体等都与现实有一定的脱节,期待即将颁布的《民法典》能够补足这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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