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某业大学消防门”事件中,韩某等人在将我开除后,他们又打起了这个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主意,他们清楚这个东西“属于涉密材料,涉嫌违法犯罪。”
他们想把这个东西交到我的手上,才能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但是,由于我对这个调解协议毫不知情,手里根本没有这个协议书。甚至,我向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都不给我。
于是韩某等人便以河北某业大学的名义到天津市北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起诉我,然后通过证据交换将这个东西交到我的手上。随后,便由耿同学出面通过各种渠道对我进行举报,试图将获取涉密材料的责任嫁祸到我身上,追究我所谓“违法犯罪”的责任。
“狼狈为奸”本义是狼和狈合伙作恶,后比喻互相勾结干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