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行政机关自行解除抵押登记的程序合法性研究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3-24 14:26:29
01.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5日,原告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与第三人朱世朝签订借款合同和将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合同。1月16日,第三人朱世朝持武威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运公司)出具的“我公司运行武威至金昌班线的甘H-XXXXX号客车,系朱世朝出资购买”的证明、所有人登记为武运公司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书、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类证明向被告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武威交警支队)申请抵押登记,在被告处填写了机动车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1月16日,被告在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内将本次抵押登记事项予以记载。2月9日,武运公司以涉案车辆在1月16日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上印章与该公司公章不符,且抵押借款合同上未加盖该公司印章,申请撤销抵押登记。2月12日,被告解除其于1月16日作出的抵押登记。2016年3月原告得知抵押登记已于2015年2月12日解除。该车辆解除抵押登记后,由第三人武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出售给案外人蔡某,机动车登记证中车辆所有人未变更,仍为第三人武运公司。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撤销甘H-XXXXX号客车抵押权登记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恢复对甘H-XXXXX号车辆的抵押权登记。

0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自行解除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具体可拆解为以下问题:

1. 行政机关纠错权的行使边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抵押登记需由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共同申请。行政机关能否以“材料瑕疵”为由,未经法定程序自行纠错?

2. 程序合法性审查标准

被告在解除登记前是否履行了调查、通知等必要程序?程序瑕疵是否足以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3. 实体权益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即使存在材料瑕疵,行政机关单方解除登记是否侵犯抵押权人的信赖利益?后续车辆处分行为如何影响恢复登记的可行性?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两级法院均确认被告解除行为违法,但驳回恢复登记的诉请,理由如下:

1. 程序违法性的认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解除抵押登记需双方共同申请。被告未通知原告(抵押权人)参与程序,亦未对武运公司的异议材料进行实质核查,直接解除登记,属于“未履行正当程序”。法院指出,行政机关纠错必须基于充分调查,并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

2. 实体权益的不可逆性

涉案车辆已由武运公司出售给善意第三人蔡某,且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法院认为,恢复抵押权登记将损害交易安全,故以“无实际履行可能”为由驳回原告部分诉请。此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尊重。

3. 依法行政的双重要求

法院强调,行政机关既要追求实体正确,亦须严守程序规范。即便原抵押登记存在瑕疵,被告亦应通过听证、复核等程序重新确认事实,而非直接撤销登记。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本案对行政机关和司法实践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1. 行政机关纠错的程序限制

启动条件:行政机关纠错需以“明确违法事实”为前提,不得仅凭单方主张。本案中,武运公司的异议材料未经鉴定,被告未核实印章真伪即解除登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程序保障:纠错过程中,必须通知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并允许其陈述申辩。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重大程序瑕疵。

2. 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保护

机动车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行政机关随意撤销将动摇交易秩序。本案警示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登记行为,需以更高标准审慎处理。

3. 司法审查的平衡逻辑

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未支持恢复登记的诉请,体现了“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实体权利恢复”的裁判逻辑。此规则兼顾了法律正义与社会效果。

05.律师代理要点

一、针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论证

· 法定程序缺失的明确性

法律依据:援引《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解除抵押登记需由“抵押权人和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申请”,行政机关无权单方解除。

程序违法事实:指出被告未通知原告(抵押权人)参与解除程序,亦未要求武运公司提交双方共同申请材料,直接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后果:程序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撤销或确认违法情形,应作为核心诉请支撑。

· 纠错程序的正当性审查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限制:行政机关虽有权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但需基于充分事实调查(如印章真伪鉴定),而非仅凭单方主张。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需举证证明其解除登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事实认定与证据链的突破点

· 原始抵押登记合法性的抗辩

材料真实性核查:原告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委托书、借款合同等材料已通过形式审查,行政机关未在登记时提出异议,应推定登记行为合法。

武运公司主张的瑕疵:若武运公司质疑材料真实性,被告应要求其提供公章鉴定报告或对比样本,而非直接采信其单方陈述。

· 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问题

车辆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车辆虽已出售给蔡某,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物权仍归属武运公司,抵押权恢复存在操作空间。

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的平衡:若蔡某系善意取得,需援引《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证明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如明知车辆存在争议)。

06.结语

武威市凉州区金鑫小额贷款公司诉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揭示了行政机关在行使纠错权时易忽视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本案判决重申了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实体公正必须通过程序正义实现。行政机关的每一次权力行使,既是职责履行,亦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唯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方能在纠错与维权之间找到平衡,真正实现“有权不可任性”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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