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上海静安共有纠纷案成功撤销一审判决

香菱谈趣事 2024-10-10 01:16:19

2020年11月,为启动旧城区改建项目,上海市静安区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郑波、郑超(均为化名)兄弟二人户籍所在的公有住房划入了征收范围,该房屋除两兄弟外,还有其他十四名家庭成员户籍在册。

2021年4月,郑波作为代理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通过产权调换方式,以应得的补偿款购置3套安置房,约定这3套房屋归所有共同居住人共有。郑波、郑超等人随后达成家庭协议: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政策的家庭成员均有权分割上述安置房。

但在具体如何分割上述3套安置房的问题上,郑波、郑超等人产生严重分歧,经几番沟通乃至争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2年2月,郑波将征收部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中认定郑超符合居困保障补贴条件的内容无效。随后郑波以郑超在外地另行购置了商品房,不符合被征收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郑超不能分得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2024年4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波与郑超等家庭成员曾签订协议,应视为各方对征收事宜已经达成了一致,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利益应由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家庭成员均分,故判决3套安置房由郑波等6人共同共有,郑波等6人限期向郑超等10人各支付48.4万元折价款。

郑超对一审判决不服,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张虎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郑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律师提出:

《征收补偿协议》中对3套安置房的归属约定不明,没有明确其产权归郑波等6人,仅仅是家庭成员各方对安置房的购买权达成一致,没有约定向谁购买,以多少钱购买,也没有约定如何补偿、如何分配拆迁利益。若三套房屋均属郑波等人,那么他们实际上是占有了郑超等人的对被征收房屋应享有的权益,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郑波等6人中,有人从未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仅仅挂靠了户口,且他们在拆迁时均在上海市有其他住宅,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及重要情节,其作出的判决缺乏足够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涉及公有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律师从同住人认定标准着手,举重若轻化解了郑波等人意图剥夺郑超征收权益的企图,赢得了郑超的全心信任和诚挚感谢。目前本案正在重审过程中,律师也继续接受委托,为郑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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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菱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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