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公安厅原厅长李永喜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自2004年至2021年期间,李永喜滥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得了大量矿产收益,并与不法商人勾结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财物总计达5.46亿元。在庭上,李永喜表示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1950年出生的李永喜在其职业生涯中担任过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副厅长等要职。2002年5月,他开始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不久后,54岁的李永喜接受了他人的第一笔贿款,从此陷入了无法自拔的贪污漩涡,一直延续到2021年1月被调查前。他既渴望权力,又贪图财富,利用职务之便在辽宁省内外经营多个矿山项目,通过滥用权力、违规批准和权钱交易等手段获取了巨额利益。他还滥用执法司法权力谋取私利,为不法商人提供庇护,并非法收受了大量贿赂。此外,他还以职务便利之名,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了巨额财物。
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披露,自2004年至2021年期间,李永喜共收受了总额达4.9亿元的贿赂款项,并挪用了5600万元的公款。其中,他从一位姓王的商人那里收受的一笔贿赂金额最大,达到了2.5亿元。这位名叫王某的商人是辽宁省内一家大型矿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辽宁省内外拥有多个矿山项目。
李永喜利用自身职务上的影响力和广泛的关系网络,为王某在矿山开采、土地征用、环保审批、安全监管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并多次干预司法机关对王某涉嫌犯罪的处理过程。作为回报,王某将其所控制的矿山项目的股份或分红转让给李永喜或由李永喜指定的人员,并多次以现金或其他财物形式进行慷慨馈赠。
除了王某之外,李永喜还与其他多名不法商人有着牢固的权钱交易关系。这些商人包括辽宁省内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一家大型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以及一家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控制人孙某等。他们通过行贿向李永喜,以获取在土地征用、工程承包、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特权或优惠。
李永喜从这些商人那里分别收受了巨额贿赂,其中包括1.2亿元、8000万元和6000万元等巨大数额的财物。这些不法商人为了获得李永喜的帮助和庇护,慷慨地提供了贿赂,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贿赂款项涉及到多个领域和行业,给这些商人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为李永喜带来了巨额个人收益。
此外,李永喜还涉嫌挪用了总计5600万元的公款。其中,他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期间,将公安部下拨的专项资金中的3000万元用于购买自己名下的房产。而在他担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期间,他将政协下属单位的资金共计2600万元转入自己名下的个人账户,并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进行投资。
这些行为显示了李永喜对公共财务的不当利用和违规操作。他利用手中的职务和权力,将应当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转化为个人财产,违反了公务员的职责和纪律。这种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还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
李永喜在庭上表达了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罪和悔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他表示:“我深切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对社会和群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危害,给我的家庭和亲友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我对自己的罪行和错误有着深刻的认识,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深深的懊悔和悔恨。我愿意自觉地退还涉及违纪违法所得,并接受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
李永喜的认罪和悔罪陈述表明他对自己的罪责有清醒的认知,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极度的忏悔。他表示愿意主动退赃,将违规违法所得款项归还,并表示愿意接受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这种态度显示出他对法律和纪律的敬畏,以及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认知。他的自愿退赃和接受处罚的表态,展现了他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悔过之心和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