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在浙江某超市,一声"阿姨"的称呼引发了一场激烈冲突,最终不仅造成人员受伤,还导致当事人面临经济损失并丢掉工作。网友对此发表看法:"女人的年龄是道坎,但动手打人就过分了,不过叫别人阿姨的销售也是头一回见!"
案例回顾邢燕(化名)大学毕业后考入事业单位,工作顺利。
两年后遇到在国企担任主管的李松(化名),两人很快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不久喜得贵子,李松的母亲苏凤梅(化名)独自照顾孙子,一家人其乐融融。
生活的转折从一场意外开始。
在接送孙子放学时,苏凤梅被失控车辆撞伤,导致下肢截瘫。
为照顾瘫痪的婆婆和年幼的孩子,邢燕主动辞去了事业单位的工作。
李松此时恰巧升任公司副总,需要外派到外地任职。
十年过去,邢燕每天在家照顾婆婆和孩子,长期的操劳让她身心俱疲。
她的外表比同龄人显得更加苍老,脾气也变得暴躁。
这天,李松突然回家,看到邢燕满身大汗地照顾婆婆,露出嫌弃的表情:"你怎么这么邋遢,全身都是怪味。
" 邢燕强忍泪水,想着难得丈夫回家,决定去超市买些好菜。
在超市结账时,29岁的女收银员看了一眼邢燕说:"阿姨,您这些菜一共280元。
" 这声"阿姨"瞬间刺痛了邢燕的神经。
她质问道:"你这个服务员怎么回事?怎么乱叫阿姨?我才41岁!" 收银员不耐烦地回应:"您这年纪,不叫阿姨叫什么?"还小声嘲讽:"您看看自己现在的样子,哪像41岁的人?" 积压多年的委屈在这一刻爆发,邢燕情绪失控,边吼边推搡收银员。
收银员也不甘示弱,揪住邢燕的头发反击。
两人在超市门口扭打起来,直到保安赶来制止。
邢燕受到轻微伤,衣服也被扯破。
案例分析服务行业的称呼问题属于服务礼仪范畴,不当称呼可能构成人格尊严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指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作为经营场所的超市未能及时制止纠纷升级,存在安全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处理结果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警方认定:收银员言语挑衅在先,且在冲突中造成邢燕轻微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邢燕动手推搡在先,需承担次要责任。
超市为避免事态扩大,当场赔偿邢燕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500元。收银员因服务态度恶劣且引发冲突被开除。
超市负责人公开向邢燕道歉,承诺加强员工服务培训。
案件看法如果我们为当事人,可以利用以下几点让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服务人员应当注意称谓的适当性,可参考《服务行业服务规范》,使用"女士"等中性称呼。
消费者遇到不当称呼,可要求更正并投诉至客服部门,保留相关证据。
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要求经营者赔偿因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造成的损害。
网友评论道:"生活不易,互相理解最重要,一个是身心疲惫的家庭主妇,一个是年轻气盛的收银员,何必把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呢?"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