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概述
原告张某某作于2022年10月12日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名称为:郁金香毛衣。作品一经发布就收到大量服装公司的邀约,达成该美术作品的商业合作。同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广州市禾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珂某某官方旗舰店”和“禾某某官方旗舰店”的店铺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服装产品,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美术作品的服装,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并赔偿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02公证云在本案中的应用
1、原告所出具的电子数据公证存证证明载明:原告在微博发布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图文信息,以及账号实名信息通过公证云的“屏幕录制”取证工具进行录制固定,并提交给公证处保管。主要信息包括:存证账号、取证时间、证据文件哈希。同时可扫码核验证书及证据,在线查看证据。
2、原告代理人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屏幕录制”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查看相关物流信息等过程进行实时保全,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交由公证处保管。并通过“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收到的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
03法院认为
1、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郁金香毛衣”采用郁金香花朵、菱格纹、波浪纹相间的设计反映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2、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作品已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表,并将该涉案作品授权给他人进行商业化使用,可以认定张某某对外发表且实际使用涉案作品,作品发表及登记日期均早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故本院认定禾某某公司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
3、被诉侵权产品毛衣上的图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在颜色搭配、花朵和线条的排列分布等方面基本一致,仅在郁金香花瓣形态、花朵朝向方面略有不同,以一般公众视野来看,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禾某某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被告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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