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一个出租物业的公司隐瞒收入,被全面税务稽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当
一、 案例背景
二、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 你单位账外经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 账外经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证据
(三) 印花税违法事实及违法证据
(四) 账外经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核定征收
(五) 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违法证据
(六) 个人所得税未全额全员报税
三、 处罚依据
一、 案例背景
检查情况你单位主营业务是不动产租赁经营,从业主承租房屋、再转租给客户取得收入。2017年至2020年期间,租赁经营园区主要有“天蚕188项目”和“低地德语工业园”。你单位每月向租户送达《收款通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收款等方式收取租金、水费、电费、管理费等。根据向第三方取证结果和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查询结果,证明检查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取得的内部报表、银行日记账、纳税日报表、租赁情况一览表等反映了你单位真实的经营收入情况。
上述电子表格数据与你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存在较大差异,你单位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但未如实记账,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现场取得的你单位工资表及电子取证数据,与你单位代扣代缴申报情况对比,发现你单位未如实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账外经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不动产租赁收入26,179,787.85元,转售电费收入5,156,686.31元,转售水费收入177,642.70元,管理费收入316,266.33元,其他收入53,767.10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简易计税方式)747,824.98元,少缴增值税34,261.32元;2018年11月,少申报增值税销项金额(适用一般计税方式)321,426.92元,应调增销项税额36,627.80元,调整销项税额后,应补缴增值税36,627.80元;
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由于调整销项税额后,你单位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后当期全部应纳税额仍为负数,当期未产生应补增值税。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70,889.12元,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44.45元、教育费附加2,126.70元、地方教育附加1,417.76元。
(二)账外经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的证据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及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的净入库情况,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缴款情况;
(3)你单位提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4)你单位的内部报表、《客户一览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收入情况;
(5)你单位与赵某丰、天堂共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用于出租物业的来源情况;
(6)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及申报情况;
(7)检查人员现场取得的银行日记账、出纳日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及收入、支出情况;
(8)金融机构反馈的你单位及关联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结果,证明你单位收入、支出等资金流转情况。
(三)印花税违法事实及违法证据检查所属期间内,你单位对财产租赁合同采用按月汇总申报的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你单位与天堂共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某丰等签订了5份租赁合同,合同所列财产租赁金额共计605,516,511.00元,你单位在签订上述合同的当月未如实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少缴印花税605,516.5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与天堂共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某丰等签订的租赁合同;
(2)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的净入库情况,证明你单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3)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的税费种认定情况截图,证明你单位对财产租赁合同采用按月汇总申报方式。
(四)账外经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核定征收你单位的收入数据、内部报表数据与银行日记账、收款通知单、银行流水数据对应一致,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部分园区的租金、修缮费用、水电费、转租介绍费等支出未在账内列支,该部分支出能提供佐证材料但无法提供完整的合法有效凭证准确核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等规定,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对你单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计征企业所得税。你单位的经营范围属于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2017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348,280.3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7,070.09元,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52,242.06元,已缴0元,少缴34,828.03元。
2018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376,448.8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94,112.20元,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56,467.32元,已缴0元,少缴37,644.88元。2019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1,030,291.8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7,572.95元,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4,543.77元,已缴0元,少缴53,029.18元。
2020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1,433,394.0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58,348.52元,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65,009.11元,已缴0元,少缴93,339.41元。综上所述,2017年度至202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218,841.50元。
(五)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违法证据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
(2)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净入库情况,证明你单位税款入库情况;
(3)你单位提交的2017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证明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4)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内部报表、《客户一览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财务情况;
(5)检查人员现场取得的银行日记账、出纳日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及收支情况;
(6)金融机构反馈的你单位及关联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结果,证明你单位收入、支出等资金流转情况。
(六)个人所得税未全额全员报税比对你单位的工资表以及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与你单位代扣代缴申报情况,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你单位公司2017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2,920.95元,已扣缴837.43元,少扣缴2,083.52元;2018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3,245.25元,已扣缴750.42元,少扣缴2,494.83元;2019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2,891.07元,已扣缴56.10元,少扣缴2,834.97元;2020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11,021.44元,已扣缴4,064.50元,少扣缴6,956.94元。
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合计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4,370.26元。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自行补扣个人所得税14,370.26元,
三、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账外经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49,395.95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罚款,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扣未扣税款14,370.2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7,185.13元
合计罚款金额(万元): 45.658108。
来源:董垒财税法